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 花蓮 分院98年選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選上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壬○○上訴人即被告己○○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 律師
簡燦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韻晴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選偵字第14號、第18號、第22號、第24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 南投 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選偵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乙○○、壬○○、己○○、甲○○部分撤銷。
乙○○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褫奪公權伍年;扣案用以預備交付之賄賂共計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元沒收。
壬○○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褫奪公權肆年。
己○○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褫奪公權肆年。
甲○○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用以預備交付之賄賂共計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元沒收。
其他(庚○○部分)上訴駁回。
事實
一、宇○○(另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審理中)係第6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且為民國(下同)97年1月12日舉辦之第7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候選人;庚○○係宇○○之國會辦公室助理兼立法委員競選總部執行長;乙○○係現任 花蓮縣 議員;癸○○為乙○○之助理;壬○○、丁○○、丙○○、甲○○、丑○○、 姜吉 昌、 黃惠敏 係現任或曾任 花蓮縣萬 榮鄉 鄉民代表;己○○為壬○○之夫; 胡秀 惠為丙○○之妻; 瑟令 阿比斯 、 杜門瓦利斯 則係宇○○之姑丈及姑媽;張 美英 為 瑟令阿 比斯之鄰居; 溫志盛 、 梁燕花 、周 雪娥 、 朱阿杏 、 李月美 、 林金花 、林 玉花 、 古金榮 及 朱金榮 為丙○○之舊識,曾於選舉時為丙○○輔選,而為丙○○之樁腳; 蔡玉 春為古金榮之妻; 江秋妹 、 田秋蓮 、 王阿發 、 江英蘭 及 杜新興 等人則曾為甲○○輔選; 顏惠英 為丑○○之堂妹; 潘榮明 、 朝秋開 、 王明珠 、 沈文平 、辛○○、 徐富生 及 林福 枝為乙○○之舊識; 廖美玳 為徐富生之妻; 許進發 及 羅令雪 則為丁○○之弟弟及弟妹。
二、乙○○因與宇○○之堂兄弟 瓦歷斯貝林 係舊識,因而於第7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競選期間為宇○○負責花蓮縣 萬榮鄉 之輔選工作,惟宇○○、乙○○、庚○○、癸○○、壬○○、己○○、丙○○、 胡秀惠 、丁○○、許進發、羅令雪、甲○○、丑○○、 瑟令阿比斯 、杜門瓦利斯、 張美英 、潘榮明、朝秋開、 姜吉昌 、黃惠敏、王明珠、沈文平、辛○○、 林福枝 、徐富生、廖美玳、溫志盛、梁燕花、 周雪娥 、 朱月杏 、李月美、林金花、 林玉花 、古金榮、 蔡玉春 、朱金榮、江秋妹、田秋蓮、王阿發、江英蘭、杜新興、顏惠英等人為使宇○○能順利當選,未思以服務選民之政績或提出爭取建設鄉里等政見之正當管道競選,竟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之聯絡,先由宇○○於96年11月10日參加花蓮縣萬榮鄉祖靈祭時,即要求乙○○負責輔選之花蓮縣萬榮鄉地區應使其於投票日開票時能獲得約1千票之得票數,乙○○因之隨即於96年11、12月間要求壬○○及己○○夫婦、丙○○、丁○○、甲○○、丑○○、瑟令阿比斯及杜門瓦利斯夫婦、潘榮明、朝秋開、王明珠、沈文平、辛○○、林福枝、徐富生等人分別估算其可掌握及可得賄選之具投票權之人數,其中丙○○再轉而要求其樁腳溫志盛、梁燕花、周雪娥、朱月杏、李月美、林金花、林玉花、古金榮及朱金榮等人分別估算其等可掌握及可向之賄選之具投票權人之人數,並告知屆時約可發送每一選民新臺幣(下同)1千元,甲○○則要求江秋妹、田秋蓮、王阿發、江英蘭及杜新興等人、丑○○要求其堂妹顏惠英、潘榮明則要求姜吉昌、黃惠敏等人分別估算其等可掌握及屆期可向之行賄之人數,溫志盛等人將統計之數額呈報予丙○○、甲○○、丑○○、潘榮明後,再由丙○○、甲○○、丑○○、潘榮明等人匯整並加計其等可自行掌握及行賄之票數後告知乙○○,壬○○及己○○夫婦、丁○○、瑟令阿比斯及杜門瓦利斯夫婦、朝秋開、王明珠、沈文平、辛○○及林福枝等人則將其等自行統計可賄選之人數告知乙○○,徐富生因工作關係未每日返家而委託辛○○將其統計數計轉知乙○○。
三、迄至同年12月27日,宇○○即指示庚○○攜帶每張均為面額1千元、共計100萬元之現鈔至花蓮縣萬榮鄉紅葉村紅葉47號之4乙○○辦公室內,庚○○為求隱密,持該100萬元放置至該辦公室後方儲藏室之木製飯桶內,隨即走出來並告知乙○○「東西放在木製飯桶內」,乙○○即告以「1票1千元,總共1千票是100萬,但事後估的應該是超過1千」,庚○○當場表示會將此問題帶回去討論、處理後即離去;待乙○○取得該100萬元後,隨即與其助理癸○○2人分別或共同於翌日起,至花蓮縣萬榮鄉地區,以先前壬○○及己○○夫婦、丙○○、丁○○、甲○○、丑○○、瑟令阿比斯及杜門瓦利斯夫婦、朝秋開、王明珠等人統計之人數以每人1千元計算而分別交付15萬元、30萬元、6萬元、16萬元、15萬元、4萬元、2萬4千元、3萬元予己○○、丙○○、丁○○、甲○○、丑○○、瑟令阿比斯及杜門瓦利斯、朝秋開、王明珠,並將沈文平、辛○○、林福枝及徐富生共同統計之以81票計算之8萬1千元交予沈文平,再由沈文平將分屬辛○○、林福枝及徐富生統計之部分代為轉交,惟因徐富生不在家,沈文平則交付予徐富生之妻廖美玳,並告知為宇○○以每1投票權人1千元之代價向投票權人行賄。
四、迨至97年1月5日,於宇○○至花蓮縣萬榮鄉參加喜宴及競選造勢活動時,乙○○再告知「送來的東西(現金)不夠,支持的選民超過1千人,估計會增加300人」,宇○○當場表示經濟有困難,惟會另行設法等語。嗣於97年1月7日上午,宇○○、庚○○前往屏東縣為競選造勢活動,即由宇○○指示庚○○再交付45萬元予乙○○,乙○○適於當日以電話聯絡庚○○並詢問何時會到花蓮,庚○○表示可能是當天下午後,乙○○隨即指示癸○○「傍晚會有人與之聯絡,務必接聽電話」等語,庚○○則於屏東縣山地門九族文化村門口,交付以牛皮紙袋盛裝之現鈔45萬元予宙○○○○(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10號判決有罪確定),並囑咐宙○○○○與癸○○聯繫,宙○○○○隨即由玄○○(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10號判決有罪確定)駕駛自用小客車載同前往花蓮縣之方向行駛,且告知玄○○「庚○○交代把錢帶到花蓮給乙○○」,宙○○○○並以玄○○之電話與癸○○聯繫後,而與癸○○相約於花蓮縣瑞穗鄉碰面,至同日晚上8時許,宙○○○○及玄○○抵達約定之花蓮縣瑞穗鄉境內後,因玄○○之行動電話電力不足,宙○○○○乃至某便利商店門口以公用電話聯絡癸○○,並告知其等所在位置,而於同日晚上8時30分許,癸○○抵達該超商門口後,宙○○○○即搭乘癸○○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玄○○則自後跟隨且行駛一小段路途後至路邊停車,宙○○○○再返回玄○○之車旁,由玄○○將上開45萬元交予宙○○○○,宙○○○○則持之交付予癸○○,癸○○隨即返回並將上開現金45萬元交予乙○○統籌運用。乙○○於取得上開現金後,即自97年1月8日起,再與癸○○一起前往花蓮縣萬榮鄉地區,分別交付2萬1千元、2萬5千元及2萬4千元予潘榮明、姜吉昌及黃惠敏,並再行交付2萬6千元予丑○○,而由丑○○轉交予顏惠英。
五、壬○○及己○○夫婦、潘榮明、姜吉昌、朝秋開、王明珠、丑○○及顏惠英等人分別取得15萬元、2萬1千元、2萬5千元、2萬4千元、3萬元、15萬元、2萬6千元後,隨即於96年12月底某日起,以如附表一、三、八、九、十、十一所示,在花蓮縣萬榮鄉境內,分別交付每一投票權人如附表所示之賄賂,約定投票予宇○○,並得 渠等 投票權人之承諾。另黃惠敏於取得2萬4千元後,即購買菸、酒供 黃學益 、 葛進勝 及其他姓名不詳之人吃喝,約定投票予宇○○,並 得渠 等投票權人之承諾。
六、瑟令阿比斯及杜門瓦利斯夫婦於收受乙○○交付4萬元後,即自97年1月初起,在花蓮縣萬榮鄉 西林 村,共同依之前所列出如附表二之名單,交付賄賂予如附表二所示之投票權人,約定投票予宇○○, 並得渠 等投票權人之承諾。其中投票權人張美英於收受賄選金額1千元後,乃自行告知可代為向其鄰居共計5人行賄,瑟令阿比斯夫婦即交付5千元予張美英,張美英則交付每人1千元予如附表二所列之投票權人,約定投票予宇○○,並得渠等投票權人之承諾。
七、沈文平於取得上開8萬1千元後,扣除3萬3千元由其自行持有外,另分別交付2萬7千元、8千元及1萬3千元予林福枝、辛○○及徐富生之妻廖美玳。嗣沈文平、林福枝在花蓮縣萬榮鄉 明利 村,依如附表四、六所示之時、地及對象交付予投票權人,約定投票予宇○○,並得渠等投票權人之承諾。惟辛○○、徐富生及廖美玳在上開金錢尚未交付予有投票權人時,即為警查獲。
八、甲○○於取得上開16萬元後,則依江秋妹、田秋蓮、王阿發、江英蘭及杜新興等人計算之票數,交付1萬1千元、3萬5千元、3萬2千元、1萬8千元及4萬2千元予江秋妹等人。甲○○及江秋妹、田秋蓮、江英蘭等人即於97年1月初起,在花蓮縣萬榮鄉 馬遠 村,以如附表十二所示交付予投票權人,約定投票予宇○○,並得渠等投票權人之承諾。惟王阿發、杜新興在上開金錢尚未交付予有投票權人時,即為警查獲。
九、丁○○取得上開6萬元後,因已應允為另一候選人 孔文吉 助選,因而將該6萬元轉交予其弟許進發,並告知許進發自行尋找投票權人為宇○○賄選,許進發乃依循丁○○之指示,與其妻羅令雪,在花蓮縣萬榮鄉 明利村 ,以如附表十三所示交付每一投票權人,並約定投票予宇○○,並得渠等投票權人之承諾。
十、丙○○取得上開30萬元後,即依溫志盛等人估算之人數以每人1千元計算,給付予溫志盛2萬4千元、梁燕花2萬7千元、周雪娥2萬3千元、朱阿杏1萬元、李月美1萬2千元、 林金英 1萬3千元、古金榮9千元、朱金榮1萬1千元,並將1千元及其中應交付予林玉花之1萬8千元,交付其妻胡秀惠,且告知將1萬8千元轉交予林玉花,並要求胡秀惠轉達「每人1千元」之事予林玉花,胡秀惠因之代為轉交予林玉花,並要求林玉花「幫忙」;丙○○、胡秀惠、溫志盛、梁燕花、周雪娥、朱月杏、朱金榮等人取得上開現金後,則在花蓮縣萬榮鄉紅葉村,於如附表十四所示時、地交付予投票權人,約定投票予宇○○,並得渠等投票權人之承諾。惟李月美、林金英、林玉花在上開金錢尚未交付予有投票權人時,即為警查獲。
古金榮則因另有要事,而將丙○○交付之9千元轉交予其妻蔡玉春,並告知蔡玉春尋覓其具投票權之親友每人1千元,惟尚未交付 任何 金錢時,即為警查獲。
十一、 胡幸妹 (由本院另行審結)、戊○○、 王雲嬌 、子○○、 許文龍 等人均具有97年1月12日舉辦之第7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惟竟於97年1月初,分別在花蓮縣萬 榮鄉萬榮 村、明利村及西林村等地,經壬○○及己○○夫婦、王明珠及姜吉昌等人以如附表一、九及十一之方式交付現金或菸、酒、飲料等之賄賂,而向其等約定投票予宇○○,並得渠等之承諾。
十二、嗣經警查悉開始偵辦,經由壬○○、己○○自白係受乙○○指示為立法委員候選人宇○○賄選,再經由乙○○自白係受立法委員候選人宇○○指示辦理,因而查獲候選人宇○○為共犯,並查獲上情。
十三、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所稱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立法者係以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因其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故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或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之陳述,均係在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因此該等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應得作為證據。乃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者」之一,為有關證據能力之規定,係屬於證據容許性之範疇。本件證人宙○○○○、玄○○,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10號審判期日所為認罪之陳述,及證人 鄭志誠 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10號審判期日所為證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應屬有證據能力。
(二)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屬傳聞證據,惟均經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三)另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卷證所有證據(文書證據、物證等),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書證、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書證、物證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是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本件卷證所有之證據,亦均認為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壬○○、己○○、甲○○,迭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癸○○、瑟令阿比斯、杜門瓦利斯、張美英、丑○○、顏惠英、沈文平、林福枝、廖美玳、朝秋開、王明珠、潘榮明、姜吉昌、黃惠敏、江秋妹、田秋蓮、王阿發、江英蘭、杜新興、丁○○、許進發、羅令雪、丙○○、胡秀惠、朱金榮、古金榮、溫志盛、梁燕花、周雪娥、朱月杏、李月美、林金英、林玉花、蔡玉春、辛○○等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及同案被告徐富生、被告許文龍於原審;暨證人 林蘭 妹、 黃桃花 、 許阿美 、高 照妹 、 江保金 、 江保祿 、劉 美蘭 、王 玉錦 、 方金榮 、 陳秀美 、賴 秀鳳 、 林志崗 、王 玉英 、 賴雅各 、彭 玉梅 、 黃福盛 、 黃立人 、 江保瑋 、 周瑪利 、 陳曲妹 、 鄭金妹 、 謝恩惠 、 蔡玉梅 、 賴桂蘭 、 蔡春香 、黃 玉美 、 池佳榮 、 池梅花 、 蘇思潔 、 黃花英 、 楊玉梅 、 賴麗英 、 陳秀英 、 鄧美花 、 鄧月美 、吳 淑美 、 楊盛才 、 張福 祿、 薛優 林、 周喜琴 、 柯李 妹、 王新 蘭、 邱季蓮 、 趙英妹 、張美英、 李阿 玉、 楊榮 光、 許雅 玲、 葛兆智 、 陳玉珍 、 陳美蘭 、 邱金王 、 江順妹 、 邱金來 、 余貴美 、 馮興光 、 孫國強 、 孫仁義 、 孫志豪 、 盧年花 、 魏華 英、 古曉玲 、 顏美 玉、 顏梅 花、 李素珍 、 胡仁福 、陳 美珠 、 顏美珍 、 馮愛 妹、馮 顏錦妹 、顏 善吉 、 田鳳 妹、顏惠英、 古金英 、 鄧榮茂 、 高豐源 、 孫秋妹 、 宗聖哲 、 宗錦模 、涂 玉霞 、 胡運財 、孫 貴菊 、 袁俊基 、 鄧秀英 、 袁帶妹 、楊 薛明英 、 薛參妹 、 周愛琳 、 王保妹 、 陳秀梅 、 沈劍平 、 賴秀惠 、 黃君誠 、江美芳、 周錦次 、 周詩揚 、 林祿 、 葉錦桂 、 朝秋章 、王 鍾小妹 、 黃玉英 、 張春貴 、 張麗 貞、 蔡義榮 、 朝德禮 、 黃太永 、 林珮雯 、 洪志瑋 、 蘇幼妹 、 賴連妹 、 梁一郎 、 潘正吉 、 潘正輝 、 潘初明 、 李京言 、 潘縈桃 、 鄭宏富 、 許秀英 、 姜桂妹 、 曾玉蘭 、 姜立山 、 黃秀 連、 潘夏玉 、 姜曉凌 、 高美玲 、 許秀美 、 黃粉妹 、 張正雄 、 曾海泉 、 許榮光 、 林秋 樺、 林新生 、馬 春花 、 田松明 、 魏信惠 、 田木枝 、 田壽雄 、 林秋芳 、 杜照美 、 王國成 、 李慧萍 、 王美珠 、江秋妹、卯○○、田秋蓮、 杜秀英 、王阿發、江英蘭、黃 秀榮 、 黃秀宗 、杜新興、 張文 明、 陳金水 、 葉阿春 、 高春花 、 高新晃 、 陳秋菊 、 高英花 、 許進龍 、高 珠妹 、 朝春妹 、 張振輝 、 張榮光 、 劉阿蜜 、 何愛花 、 溫英妹 、 張月嬌 、 賴梅芳 、林 丁志強 、 丁愛珠 、 錢麗華 、 朱金世 、 蔡雅翎 、 林智山 、 洪蘭桂 、 陳富美 、 賴學明 、 洪曉 婷、 張美梅 、 鍾彩美 、 趙玉花 、 趙玉春 、 潘玉燕 、 鍾文明 、 胡秀玉 、 趙吉雄 、 馬月容 、 盧天貴 、 趙玉秋 、廖 貴芳 、廖 貴全 、張 吉森 、 徐伯文 、 巫瑞德 、洪 玉葉 、 趙秋玉 、 許美枝 、 巫淑卿 、 趙玉妹 、 王珠履 、 陳秀眉 、 蔡美李 、 施文章 、 施健華 、 許秀琴 、楊志豪、 朱燕嬌 、 古雪梅 、 林彩雲 、 馮秋枝 、 許天明 、 許美月 、 張玉芳 、 何林國 、 伍秀惠 、 范月琴 、胡 許蘭英 、 胡瑞 花、 陳玉英 、 胡芳美 、 林振明 、 梁玉連 、 林桂花 、侯 阿玉 、 魏玉葉 、 梁玉花 、許 朝枝 、 高玉珠 、 林金土 、 洪秀花 、 洪蘭蓉 、 林玉美 、 周阿招 、 林金德 、 許宜旺 、楊 秋文 、 楊文龍 、 楊文發 、 彭金美 、胡秀惠、 賴梅麗 、 紀忠騰 、 呂學紅 、 紀秋香 、 徐美女 、 嚴玉英 、 楊淑娥 、 余笑蘭 、 黃美容 、 紀招秀 、 吳天成 、 吳幸茹 、 高木杞 、 簡桂花 、 馮秀鳳 、 方日良 、 王金玉 、林 碧玉 、 馮富美 、 方阿秀 、 江惠麗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辰○○、午○○○○、未○○、申○○、酉○○、戌○○、亥○○、天○○、地○○於原審所證述,與宙○○○○、玄○○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10號審判期日所為認罪之陳述之情節均相符合。
此外,復有己○○、 劉美蘭 、 王玉英 、賴雅各、蔡玉梅、黃玉英、張 貴春 、 張麗貞 、蔡義榮、朝德禮、許進發、葉阿春、陳秋菊、許天明、 林正強 、 林蘭妹 、黃桃花、許阿美、 王玉錦 、陳秀美、方金榮、 賴秀鳳 、 彭玉梅 、陳曲妹、 馬春花 田木枝、林秋芳、王國成、江秋妹、田秋蓮、卯○○、王阿發、江英蘭、杜新興、陳富美、鍾彩美、趙玉花、趙玉春、胡秀玉、趙吉雄、盧天貴、 廖貴芳 、 廖貴全 、 張吉森 、徐伯文、 洪玉葉 、趙秋玉、巫淑卿、王珠履、陳秀眉、蔡美李、施文章、施健華、許秀琴、朱燕嬌、楊志豪、古雪梅、林彩雲、馮秋枝、伍秀惠、范月琴、許蘭英、 胡瑞花 、陳玉英、紀忠騰、戌○○、巳○○、胡芳美、林振明、朱金榮、梁玉連、天○○、林桂花、亥○○、辰○○、 侯阿玉 、酉○○、魏玉葉、地○○、 胡志誠 、申○○、梁玉花、 許朝枝 、高玉珠、林金土、洪秀花、洪蘭容、林玉美、周阿招、林金德、許宜旺、 楊秋文 、楊文龍、彭金美、楊文發、溫志盛、呂學紅、紀秋香、徐美女、嚴玉英、梁燕花、楊淑娥、余笑蘭、黃美容、 許招秀 、吳天成、吳幸茹、高木杞、簡桂花、馮秀鳳、王金玉、 林碧玉 、馮富美、方阿秀、江惠麗、李月美、林金英、林玉花、蔡玉春之扣押目錄及證明書各1份; 柯李妹 、 王新蘭 、張美英、 李阿玉 、 許雅玲 、陳玉珍、廖美玳、鄧秀英、陳秀梅、鄧美花、 薛英林 、 秋季蓮 、張美英、沈文平、林福枝、周錦次、 歐蓉貞 、辛○○、古金英、高豐源、孫秋妹、宗聖哲、 孫貴菊 、袁俊基、袁帶妹、 楊薛明英 、薛參妹、黃玉英、潘榮明、 林秋樺 、林新生、田松明、王明珠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辛○○扣押目錄及照片;潘榮明、高美玲、丁○○、何愛花、陳金水、張榮光、劉阿蜜、朱金榮、鄭金妹、謝恩惠、陳秀英、杜照美、丙○○、賴梅麗、丁愛珠、朱金世、蔡雅翎、林智山、 洪曉婷 、張美梅、許美枝、趙玉妹、午○○○○、方日良扣押目錄各1份;馬月容、巫瑞德扣押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乙○○、壬○○、己○○、甲○○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等犯行事證明確,均堪予認定。
(二)訊之被告庚○○矢口否認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犯行,其在原審辯稱:伊只負責競選文宣,從未處理有關錢的問題,並未交付被告乙○○100萬元,及另交 沙布伊波谷 45萬元轉交癸○○云云。嗣在本院則辯稱:10
0萬元部分確實是伊拿去給乙○○的,但是沒有聊什麼事情就離開了;另關於45萬元的部分,原先是宙○○○○交給伊的,伊本來要送去的,後來因為造勢活動比較忙,所以伊自己沒有送去,是託他送去的;錢是乙○○要求的,伊不知道乙○○要如何運作;伊雖是宇○○的助理,但對於賄選部分並不是很清楚;100萬元的部分也是宙○○○○交給伊的,總部並不是很有錢,因他是仁愛鄉農會的理事長,所以錢是他出的云云。惟查: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原審證稱:伊認識宇○○,但之
前選舉我從未幫助過宇○○,不算有私交。因為伊之前都是支持瓦歷斯貝林,但去年9月時,瓦歷斯貝林不參選,而由宇○○出來參選要伊支持宇○○。伊跟被告庚○○本來就很熟,並知道是宇○○立法院辦公室的助理。在這次選舉的過程中都是被告庚○○跟伊聯絡,被告庚○○來要伊預估萬榮鄉可以開出多少票,伊經過統計以後,跟被告庚○○交換意見,知道大概1千票,且與被告庚○○講好要買票。後來就直接見面,被告庚○○就將100萬元,放在伊辦公室的儲藏室內的壹個木桶內,離去時並告知伊錢已經放在那邊。後來因為評估以後得票可以增加,就在造勢場合,告知宇○○,所以就有加45萬,至45萬元的部分,是否為被告庚○○託沙布伊波谷帶來花蓮伊不清楚,但是被告庚○○確實有與伊聯絡, 伊才 會要助理即被告癸○○當日注意接聽電話,並由被告癸○○直接去拿這筆錢,當天晚上,被告癸○○將錢拿給伊,並描述送錢的人,伊一聽就知道是沙布伊波谷,因為伊跟沙布伊波谷、被告庚○○都很熟。伊沒有那麼大的能耐可以贊助145萬幫助宇○○競選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47頁至第357頁)。⒉另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原審證稱:被告乙○○有交待
有人會打電話叫伊去一個地方,伊後來接到電話後,到花蓮縣瑞穗鄉的便利超商,沙布伊波谷就有交1個牛皮紙袋給伊,伊就轉交給被告乙○○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59頁)。核與證人沙布伊波谷於原審證稱:在屏東三地門鄉被告庚○○有給1紙A4大小的牛皮紙袋要交予被告乙○○之助理即被告癸○○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68頁);及證人玄○○證稱:97年1月7日當日,證人沙布伊波谷接到被告庚○○的電話,就要其與鄭志誠陪同前往屏東三地門,到了以後沙布伊波谷就到被告庚○○車上,回來後就拿了一個牛皮紙袋,接著其等就再開車往花蓮方向行駛,並在花蓮縣瑞穗鄉將該牛皮紙袋交予被告癸○○等語(見原審卷㈣第5頁至第9頁),大致相符。足見,證人沙布伊波谷及玄○○,確有於97年1月7日,自被告庚○○處取得1牛皮紙袋,並經被告癸○○交付予被告乙○○無訛。證人鄭志誠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10號審判期日證述:沙布伊波谷那天有開玩笑說,若這裡面是錢,我們可以玩好幾天等語(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卷第224頁)。
⒊再被告庚○○係宇○○競選總部執行長,直接對總幹事負
責,競選總部之副主任委員則屬掛名,實際負責者為主任委員及總幹事等情,亦為證人宇○○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㈢第367頁)。且被告庚○○亦供稱被告乙○○係支持宇○○,則被告乙○○顯無刻意攀誣被告庚○○之可能。被告庚○○在本院已坦承由其交付100萬元予被告乙○○,及託由沙布伊波谷交付45萬元予癸○○;而證人乙○○上開證詞已明確證稱:與被告庚○○講好要買票,被告庚○○係將100萬元放在其辦公室儲藏室內的壹個木桶內,離去時並告知伊錢已經放在那邊等情甚詳;故被告庚○○辯稱:伊不知道乙○○要如何運作,伊雖是宇○○的助理,但對於賄選部分並不是很清楚云云,顯非實情,不足為採。再由上開證人沙布伊波谷、玄○○、鄭志誠之證述情節以觀,交付予癸○○之45萬元,係被告庚○○將前裝於牛皮紙袋內交由沙布伊波谷轉交予癸○○;是被告庚○○辯稱:關於45萬元的部分,原先是宙○○○○交給伊的,伊本來要送去的,後來因為造勢活動比較忙,所以伊自己沒有送去,是託他送去的云云,亦非可採。被告庚○○確有先後交付被告乙○○共145萬元,以作為本案賄選之用,其之犯行事證亦甚明確,亦堪認定。
(三)核被告庚○○、乙○○、壬○○、己○○、甲○○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
被告庚○○、乙○○與被告壬○○、己○○、甲○○,及同案被告癸○○、瑟令阿比斯、杜門瓦利斯、丑○○、顏惠英、沈文平、林福枝、朝秋開、王明珠、潘榮明、姜吉昌、黃惠敏、江秋妹、田秋蓮、江英蘭、丁○○、許進發、羅令雪、丙○○、胡秀惠、朱金榮、溫志盛、梁燕花、周雪娥、朱月杏、辛○○、徐富生、廖美玳、王阿發、杜新興、李月美、林金英、林玉花、古金榮、蔡玉春、張美英間,就預備投票行賄、投票行賄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壬○○、己○○與被告乙○○間,就其等之投票行賄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另分別與江秋妹、田秋蓮、江英蘭間,就投票行賄罪,與王阿發、杜新興間,就預備投票行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又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其與接續犯之不同,在於接續犯所適用之構成要件行為本身並不具反覆實行之特質,非屬立法規範所定之構成要件類型,於時間及空間之緊密關聯性上,亦較之集合犯為嚴格;是除集合犯外,每一種構成要件行為皆得以接續犯方式為之,因此集合犯亦有喻之為「法定接續犯」者。此與修正刪除前刑法連續犯係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而反覆實行客觀上可以獨立成罪之同一罪名之行為者,均尚屬有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所定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不正利益罪之賄選行為,乃行為人基於足以讓候選人當選票數之賄選目的,反覆向多數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定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是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行,於構成要件類型上,本質上已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其持續多次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即為此類犯罪之典型或常態,於評價上自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33、1494、3064號判決參照)。又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乙○○、壬○○、己○○均於偵查中自白,因而查獲立法委員候選人宇○○為共犯,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3月12日花檢家忠97選偵24字第03862號函在卷可憑,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復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固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之;但如其賄賂已交付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所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故投票行賄者,其已交付之賄賂自應依刑法第143條第2項之規定附隨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主刑之後宣告沒收,不得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之規定附隨於行賄者主刑之後宣告沒收。若對向共犯所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倘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依同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已交付予對向共犯之賄賂,亦應由檢察官依同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對該對向共犯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192號裁判參照);且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其彼此間各自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合併沒收,不得分別諭知。
(四)原審因依上開規定,再審酌被告庚○○為求使宇○○當選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不思以正當選舉程序尋求支持,竟背道而馳,以交付現金之方式進行賄選,以圖影響選舉權人之投票意向,嚴重玷損選舉之公平性及廉潔性,對民主法治之基礎蝕害非淺,所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尤鉅,及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併行賄之金額、範圍等一切情狀,處有期徒刑4年,並宣告褫奪公權6年,及扣案用以預備交付之賄賂共計31萬1千元沒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無不妥。被告庚○○上訴仍否認犯罪,僅空言指摘原判決關於其之部分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五)原審對被告乙○○、壬○○、己○○、甲○○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就被告乙○○、壬○○、己○○部分,未查明其等於偵查中自白,因而查獲立法委員候選人宇○○為共犯,尚有未洽;另就被告甲○○部分,原判決附表十二編號四行賄之對象漏載林秋芳、田壽雄,亦有未當。既經被告乙○○、壬○○、己○○、甲○○提起上訴,應由本院就其等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壬○○、己○○、甲○○,為求使宇○○當選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不思以正當選舉程序尋求支持,竟背道而馳,以交付現金之方式進行賄選,以圖影響選舉權人之投票意向,嚴重玷損選舉之公平性及廉潔性,對民主法治之基礎蝕害非淺,所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尤鉅;然其等自始坦承犯行,並配合調查,犯後態度良好,併渠等行賄之金額、範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之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又被告乙○○、壬○○、己○○、甲○○,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認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本件被告庚○○、乙○○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投票罪,是除已交付之賄賂外,分別扣案預備交付其他有投票權人之31萬1千元(即①沈文平尚未交付之2萬9千元、②林福枝尚未交付之1萬4千元、③徐富生、廖美玳夫妻尚未交付之1萬3千元、④王明珠尚未交付之1萬元、⑤潘榮明尚未交付之9千元、⑥江秋妹尚未交付之1萬元、⑦田秋蓮尚未交付之3萬5千元、⑧王阿發尚未交付之3萬2千元、⑨江英蘭尚未交付之2千元、⑩杜新興尚未交付之4萬2千元、⑪丁○○尚未交付之2萬1千元、⑫古金榮、蔡玉春夫妻尚未交付之9千元、⑬溫志盛尚未交付之1萬8千元、⑭梁燕花尚未交付之1萬6千元、⑮李月美尚未交付之1萬2千元、⑯林金英尚未交付之1萬3千元、⑰林玉花尚未交付之1萬8千元、⑱辛○○尚未交付之8千元,合計31萬1千元),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對被告庚○○、乙○○為沒收之宣告;被告甲○○部分應就與其有共犯關係部分之12萬1千元(即①江秋妹尚未交付之1萬元、②田秋蓮尚未交付之3萬5千元、③王阿發尚未交付之3萬2千元、④江英蘭尚未交付之2千元、⑤杜新興尚未交付之4萬2千元),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其餘未交付金額部分,因尚無法證明持有人與被告甲○○、壬○○、己○○有共同正犯關係,故不對其等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
(一)移送併案審理意旨略以:緣宇○○除係第6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已屆期任滿)外,並擔任「臺灣兩岸少數民族經濟文化發展協會」理事長(址設:南投縣○里鎮○○街○號、該址並為宇○○之埔里服務處),其於95年間,即以其子B○○(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及其女林婷立2人名義,各出資百分之30方式,與 郭美珍 (出資百分之40,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共同經營飛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馳旅行社),並由以B○○及林婷立登記為飛馳旅行社之董事,另郭美珍則擔任飛馳旅行社之總經理,宇○○則為飛馳旅行社之實際負責人,另由宇○○之助理 游榮進 (即郭美珍之夫,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擔任名義之董事長。A○○(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係宇○○之國會辦公室主任,綜理國會辦公室之行政事務,且受宇○○指示授權處理各項事務;黃○○(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擔任前立法委員宇○○之國會辦公室助理兼任司機。宇○○於90年間參選第5屆立法委員選舉時,即夥同國會辦公室主任A○○等多人因賄選案件(假參訪、真旅遊、贊助旅費),而遭起訴、判刑。詎宇○○仍不知悔改、警惕,為求第7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競選連任成功,遂與郭美珍、黃○○、A○○計畫利用大陸地區「內蒙古自治區臺灣同胞聯誼會」所舉辦「2007海峽兩岸少數民族教育界人士交流周」之機會,為招待或補助苗栗縣、桃園縣、新竹縣、花蓮縣、臺東縣等地具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之選民及對於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權人具有影響力之人士組成參訪團,前往大陸地區北京、內蒙等地旅遊之方式,藉以鞏固票源,並由此拓展宇○○在全省各地之票源基礎。宇○○等人透過其擔任理事長之上開「臺灣兩岸少數民族經濟文化發展協會」與大陸方面聯繫,形式上由「內蒙古自治區臺灣同胞聯誼會」傳真邀請函予「臺灣兩岸少數民族經濟文化發展協會」,實際上則傳真至宇○○國會辦公室,邀請「臺灣兩岸少數民族經濟文化發展協會」組成參訪團,於96年7月7日至同月14日前往內蒙古、北京等地進行參訪活動。宇○○並指示黃○○、A○○等人處理相關參訪事宜,黃○○、A○○明知「內蒙古自治區臺灣同胞聯誼會」邀請函所邀請對象係「臺灣兩岸少數民族經濟文化發展協會」之會員並從事教育文化工作且具有少數民族身份者,然為求能使宇○○拓展其於第7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中票源,竟共同基於行求賄選之犯意聯絡,謀議以補助或招待至大陸旅遊之不正利益,由黃○○先於96年6月間某日將「內蒙古自治區臺灣同胞聯誼會」邀請函及行程表傳真予苗栗縣泰安鄉鄉長 柯武勇 (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及乙○○等人,並邀請柯武勇及乙○○分別擔任參訪團之團長及副團長,柯武勇及乙○○亦明知該次旅遊性質係具有「臺灣兩岸少數民族經濟文化發展協會」之會員並從事教育文化工作且具有少數民族身份者方能參加,竟共同基於行求賄選之犯意聯絡,由柯武勇於96年6月間某日邀請苗栗縣泰安鄉具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之選民 劉玉美 、 田敏育 、 田楊莫愁 等人(均非從事教育工作者);另乙○○則於96年6月間某日邀請花蓮縣具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之選民C○○、 吳信太 、 吳彥承 及 吳彥庭 (非從事教育工作者)等人。而A○○於96年6月底、7月初間某日邀請臺中縣和平鄉農會理事長 吳瑞森 、具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之選民即臺中縣和平鄉農會理事 詹明松 (均非從事教育工作者)等人參加,黃○○則邀請臺東縣海端鄉鄉民代表會副主席 吳建強 及其配偶 黃淑君 、代表 張榮進 及其配偶 胡麗美 、組員 周錦鋒 及其配偶 楊秀珠 等人(均非從事教育工作者)、 楊添助 、 楊添益 、 陳柔嫻 、 陳紓詠 、 黃素珍 及 趙德方 (均非從事教育工作者)等人及具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之選民 溫寶榮 、 賴惠美 、 陳義諶 、 江守仁 、 陳肇國 等多人前往旅遊。宇○○、黃○○、A○○、郭美珍、乙○○及柯武勇等人明知參訪團含機票款、食宿、交通、門票及小費等全程費用,應為3萬6千元,然為使宇○○獲得支持,宇○○、黃○○及郭美珍等人決定參加團員僅須負擔機票費用2萬5千元,其餘費用實為宇○○等負責卻佯稱由大陸落地招待。黃○○、A○○、郭美珍、被告乙○○及柯武勇分別向具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之上開選民表示參加花蓮團,僅需自行負擔機票費用等約2萬5千元之金額,其餘費用將由邀請之「內蒙古自治區臺灣同胞聯誼會」負擔等語,藉以吸引選民及樁腳參團,達到固樁及綁樁之方式。經上開選民田敏育等人應允後,選民田敏育等人則將自行負擔之機票費用以現金、刷卡或匯款之方式,交由郭美珍以飛馳旅行社名義辦理出團事宜。黃○○、A○○及另一不知情之國會助理 施忠禮 及不知情之臺東縣海端鄉地區助理 邱強永 則擔任安排床位、上下車次、搬運行李及房間安排等行政事務,黃○○、柯武勇、A○○等人於大陸旅遊期間,遂利用用餐期間逐桌敬酒,藉以暗示請求選民能於下屆選舉時,投票支持宇○○,後於上開參訪團返國之後,黃○○、宇○○等人利用各種聚會如花蓮縣秀林鄉鄉運會等機會,邀請或拜託參加之團員請求支持,並請團員向親友拉票予以支持。而以此方式,共同對參加參訪團旅遊之投票權人,行求其等投票支持宇○○,計參加參訪團之田敏育等每人可以獲取之不法利益約為1萬1千元。因認被告乙○○此部分亦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
(三)移送併案審理意旨認被告乙○○涉犯上揭罪嫌,無非以:宇○○擔任理事長之「臺灣兩岸少數民族經濟文化發展協會」會址同設於宇○○南投服務處,且本案大陸邀請函均直接傳真至宇○○之立法院國會辦公室;飛馳旅行社為宇○○、郭美珍所共同經營;參訪團成本試算單;參加參訪團之A○○、黃○○、邱強永、柯武勇、被告乙○○等人均為宇○○助理或重要椿腳;在飛馳旅行社內所扣得之競選文宣及選舉人名冊等為其主要論據。訊之被告乙○○固不否認有參加上開參訪團至大陸地區內蒙古地區參訪,參訪團中確有非教育界人士,惟堅詞否認有何賄選犯行,辯稱:當時黃○○打給伊,要伊傳遞參訪的訊息給花蓮地區的教育界人士,伊僅通知 黃德誠 、C○○、D○○、 黃勤聰 等4位教育界人士;吳信太為C○○之妻,吳彥承、吳彥庭則為C○○小孩、吳信太、吳彥承、吳彥庭會參加參訪團伊並不知情;伊並未受理報名,伊所找的人中沒有非原住民及非教育工作者等語。經查:
⒈被告乙○○與趙德方、詹明松、吳瑞森、楊添助、 陳翊堤
、 張德偉 、 蔡義良 、周錦鋒、楊秀珠、邱強永、黃淑君、吳建強、張榮進、 胡莉美 、 陳宏輝 、 黃素真 、陳柔嫻、陳紓詠、 劉義發 、楊添益、 周水珍 、江守仁、 賴進坤 、 鐘淑月 、 柳雪雯 、陳義諶、 蔡麗亮 、 李繼生 、陳肇國、 徐美智 、溫寶榮、賴惠美、 李忠祥 、 余貞玉 、 柯真光 、 川春吉 、 王亞男 、 李嘉祥 、D○○、 藍明春 、 林喜文 、 陳聖韻 、C○○、吳彥庭、吳信太、吳彥承、 許進明 、林玉花、黃德誠、黃勤聰、 張淑純 、 王勝吉 、 陳惠美 、田楊莫愁、田敏育、劉玉美、柯武勇、 高崇賜 、 劉真琴 、 江森 等人,於96年7月7日至同月14日,受大陸地區「內蒙古自治區臺灣同胞聯誼會」所舉辦「2007海峽兩岸少數民族教育界人士交流周」邀請之機會,以每人支付2萬5千元,前往內蒙古、北京等地進行參訪活動等情,除據被告乙○○供述及證人趙德方、詹明松、吳瑞森、楊添助、陳翊堤、張德偉、蔡義良、周錦鋒、楊秀珠、邱強永、黃淑君、吳建強、張榮進、胡莉美、陳宏輝、黃素真、陳柔嫻、陳紓詠、劉義發、楊添益、周水珍、江守仁、賴進坤、鐘淑月、柳雪雯、陳義諶、蔡麗亮、李繼生、陳肇國、徐美智、溫寶榮、賴惠美、李忠祥、余貞玉、柯真光、川春吉、王亞男、李嘉祥、D○○、藍明春、陳聖韻、C○○、吳彥庭、吳信太、吳彥承、許進明、林玉花、黃德誠、黃勤聰、張淑純、王勝吉、陳惠美、田楊莫愁、田敏育、劉玉美、柯武勇、高崇賜、劉真琴、江森等人於調查站及偵查中分別證述甚詳。此外,復有臺彎兩岸少數民族經濟文化發展協會函、內蒙古自治區臺灣同胞聯誼會邀請函、參訪團名單、參訪團赴內蒙古交流活動日程表、出團名單一覽表、飛馳旅行社函、團體旅客總表、飛馳旅行社轉帳明細、團體成本試算表、飛馳旅行社客戶收費明細表等分別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⒉本案一同前往大陸地區之參訪團成員,除證人王亞男為被
告乙○○妻子外,僅證人C○○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證稱:伊係太魯閣族,目前擔任國小校長,係被告乙○○邀請伊參加參訪團,而吳信太、吳彥庭、吳彥承,則分別為伊夫婿及子女等語。其餘參與參訪團之成員,則係分別受黃○○、D○○、A○○、 吳健強 、黃勤聰、周錦鋒所邀請而參加參訪團,且本次參訪團在參訪過程中,均未提及任何有關選舉之言語等情,除亦為證人C○○證述在卷外,復據趙德方、詹明松、吳瑞森、楊添助、陳翊堤、張德偉、蔡義良、周錦鋒、楊秀珠、邱強永、黃淑君、吳建強、張榮進、胡莉美、陳宏輝、黃素真、陳柔嫻、陳紓詠、劉義發、楊添益、周水珍、江守仁、賴進坤、鐘淑月、柳雪雯、陳義諶、蔡麗亮、李繼生、陳肇國、徐美智、溫寶榮、賴惠美、李忠祥、余貞玉、柯真光、川春吉、王亞男、李嘉祥、D○○、藍明春、陳聖韻、C○○、吳彥庭、吳信太、吳彥承、許進明、林玉花、黃德誠、黃勤聰、張淑純、王勝吉、陳惠美、田楊莫愁、田敏育、劉玉美、柯武勇、高崇賜、劉真琴、江森等人,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均證述明確。是以,被告辯稱:伊僅通知黃德誠、C○○、D○○、黃勤聰等4位教育界人士一語,即非全然不可採信。
⒊再證人郭美珍於調查站時證稱:該參訪團機票,以團體票
計算每人合計約2萬元至2萬2千元,所以伊才決定每人收取2萬5千元,但因後來轉機地點更改所以才會發生虧損等語(參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選偵字15號卷㈠第
298頁)。證人黃○○於原審證稱:本案參訪團係例行的交流活動,與選舉無關,大陸方面邀請出團的員額有60人,因此全數都要原住民,會有困難,所以在得到大陸同意後,才邀請非原住民參加參訪團;參訪團團長原為 許淑銀 、副團長為柯武勇,但因許淑銀有事不能參加,所以臨時由柯武勇任團長,被告乙○○在機場時,才告知由被告乙○○擔任副團長,參加的團員都是向伊回報,被告乙○○只有報名自己和他的太太王亞男,本案團員都只有負擔機票費用,其餘均由邀請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對臺辦公室落地接待,內蒙古自治區臺灣同胞聯誼會是內蒙古自治區對臺辦公室內的單位,對臺灣發文都是用「內蒙古自治區臺灣同胞聯誼會」的名義為之等語(見原審卷第14頁至第16頁、第18頁)。是本案參訪團團員確僅負擔機票費用,且有非原住民參加無訛。然參以本案黃德誠、C○○、D○○、黃勤聰等人均為現任校長,黃德誠、黃勤聰為泰雅族;D○○、C○○則為太魯閣族。從而,被告乙○○所通知邀請參加參訪團之人,均係從事教育文化工作且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無訛。
⒋至除機票費用外,其餘費用係由大陸內蒙古自治區臺灣同
胞聯誼會落地招待一情,除據上揭證人黃○○於原審證述甚詳外,亦與證人宇○○、郭美珍等人於調查站調查時所證相符。而參本案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係由宇○○支付除機票外之其他費用,自不能僅因大陸「內蒙古自治區臺灣同胞聯誼會」邀請函並未註明負擔,即遽推論為宇○○所支付,況本案尚有全團近半數達26位非山地原住民之人參加。再衡本案被告乙○○在本屆(即第7屆)選舉前,原與宇○○並不熟識,係本屆選舉時,因被告乙○○所支持之瓦歷斯貝林不參選,在瓦歷斯貝林要求支持宇○○後,才與宇○○有所往來,並為其輔選,為被告乙○○供述及證人宇○○證述一致在卷(見原審卷㈢第347頁、第364頁)。則在此情形下,該參訪團是否確為選舉目的,所為之綁椿、固椿並進而交付不正利益,及被告乙○○確有與宇○○有犯意之聯絡及犯行,即非無疑。
(四)綜上所述,被告乙○○自承所邀請參加之參訪團成員僅C○○、D○○、黃勤聰、黃德誠等4人,既均為教育工作者,且具原住民身分,復未由其經手辦理報名手續,且參訪團除有本屆具山地原住民選舉權之人參加外,亦有近半數之非山地原住民參加,在參訪過程中亦無任何要求選舉支持之言語出現。此外,亦查無參訪團除機票外之支出,係由宇○○所支付,是難僅以參訪團團員僅支付機票費用,即遽認被告乙○○有與宇○○基於賄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確有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所謂之賄選犯行,本院無從達超越合理懷疑之心證,是依首揭說明並本罪疑唯輕之法則,自應為被告乙○○有利之認定。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意旨雖認此部分與本案上揭被告乙○○有罪部分,有同一事實之關係,然既經本院認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確有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所謂之賄選犯行,即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應檢還檢察官依法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68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7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有信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附表一
┌─┬───┬────┬────┬───┬────┬────┐│編│行賄人│時間│地點│賄賂或│收受賄賂│備註││號││││不正利│人│││││││益│││├─┼───┼────┼────┼───┼────┼────┤│1│壬○○│97年1月│花蓮縣萬│新臺幣│林蘭妹(││││己○○│初某日晚│榮鄉萬榮│(下同│另由檢察│││││上7時許│ 村萬榮 3-│)3千│官為不起││││││2號林蘭│元│訴處分)││││││妹住處││││├─┼───┼────┼────┼───┼────┼────┤│2│己○○│97年1月7│同 上村 萬│5千元│黃桃花(│││││日晚上8│榮9號黃││另由檢察│││││時許│桃花住處││官不起訴││││││││處分)││├─┼───┼────┼────┼───┼────┼────┤│3│壬○○│97年1月4│ 同上村 萬│4千元│許阿美(││││己○○│日晚上7│榮10之1││另由檢察│││││時許│號許阿美││官為不訴││││││住處││處分)││├─┼───┼────┼────┼───┼────┼────┤│4│同上│97年1月6│同 上村萬 │3千元│ 高照妹 (│││││日下午5│榮27號高││另由檢察│││││、6時│照妹住處││官為不訴││││││││處分)││├─┼───┼────┼────┼───┼────┼────┤│5│壬○○│97年1月9│同上村萬│2千元│ 鍾少林 (│││││日下午2│榮80之3││另由檢察│││││時許│號壬○○││官為緩起││││││住處││訴處分)││├─┼───┼────┼────┼───┼────┼────┤│6│己○○│97年1月6│同上村萬│1千元│劉美蘭(│││││日晚上│榮61號劉││另由檢察││││││美蘭住處││官為不起││││││││訴處分)││├─┼───┼────┼────┼───┼────┼────┤│7│己○○│97年1月9│同上村萬│6千元│王玉錦(│││││日下午1│榮68號王││另由檢察│││││時許│玉錦住處││官為不起││││││││訴處分)││││││││││││││││││├─┼───┼────┼────┼───┼────┼────┤│8│己○○│97年1月6│同上村萬│2千元│方金榮(││││壬○○│日下午3│榮180號││另由檢察│││││時│前路上││官為不起││││││││訴處分)││├─┼───┼────┼────┼───┼────┼────┤│9│同上│97年1月5│同上村萬│2千元│賴秀鳳(│││││日下午7│榮69號賴││另由檢察│││││時│秀鳳住處││官不起訴││││││││處分)││├─┼───┼────┼────┼───┼────┼────┤│10│己○○│97年1月│同上村萬│4千元│王玉英(│││││6日晚上│榮80-1號││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1│己○○│97年1月│同上村萬│1千元│賴雅各(││││壬○○│間晚上│榮80-2號││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2│己○○│97年1月│同 上村某 │3千元│彭玉梅(│││││初某日│處││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3│同上│97年1月│同上村某│2千元│黃立人(│││││初某日│處││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4│壬○○│97年1月9│ 萬榮鄉衛 │1千元│江保瑋(│││││日早上│生所附近││另由檢察││││││大馬路上││官為不起││││││││訴處分)││├─┼───┼────┼────┼───┼────┼────┤│15│己○○│97年1月│萬榮鄉萬│2千元│周瑪利(│││││某日早上│ 榮村萬榮 ││另由檢察││││││30號││官為不起││││││││訴處分)││││││││││├─┼───┼────┼────┼───┼────┼────┤│16│壬○○│97年1月│同上村萬│4千元│陳曲妹(│││││6日│榮159號││另由檢察││││││陳曲妹住││官為不起││││││處││訴處分)││├─┼───┼────┼────┼───┼────┼────┤│17│己○○│97年1月│萬榮鄉萬│3千元│蔡玉梅(│││││6日晚上│ 榮國小 前││另由檢察│││││7時許│││官為不起││││││││訴處分)││├─┼───┼────┼────┼───┼────┼────┤│18│己○○│97年1月│萬榮鄉萬│2千元│賴桂蘭(││││壬○○│初某日晚│榮村萬榮││另由檢察│││││上│168-1號││官為不起││││││賴桂蘭住││訴處分)││││││處││││├─┼───┼────┼────┼───┼────┼────┤│19│壬○○│97年1月│同上村萬│5千元│蔡春香(│││││6日晚上│榮17-1號││另由檢察││││││蔡春香住││官為不起││││││處││訴處分)││││││││││├─┼───┼────┼────┼───┼────┼────┤│20│己○○│97年1月│同上村萬│4千元│ 黃玉美 (│││││6日17時│榮176-1││另由檢察│││││許│號黃玉美││官為緩起││││││住處││訴處分)││├─┼───┼────┼────┼───┼────┼────┤│21│同上│97年1月│同上村某│1千元│黃花英(│││││9日│處路旁││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22│同上│97年1月│同上村萬│2千元│戊○○│││││12日前某│榮80號│││││││日│││││├─┼───┼────┼────┼───┼────┼────┤│23│同上│同上│同上村30│5千元│王雲嬌││││││號││││└─┴───┴────┴────┴───┴────┴────┘附表二
┌─┬──────┬───┬───┬────┬────┬────┐│編│行賄人│時間│地點│賄賂或不│收受賄賂│備註││號││││正利益│人││├─┼──────┼───┼───┼────┼────┼────┤│1│杜門瓦利斯│97年1│花蓮縣│新臺幣(│賴麗英(│││││月9日│萬榮鄉│下同)1│另由檢察│││││左右│西林村│萬1千元│官為不起││││││西林12││訴處分)││││││7號-2││││││││賴麗英││││││││住處││││├─┼──────┼───┼───┼────┼────┼────┤│2│瑟令阿比斯│97年1│同上村│2千元│ 吳淑美 (│││││月10日│西林45││另由檢察│││││下午7│-3號吳││官為不起│││││時│淑美住││訴處分)││││││處││││├─┼──────┼───┼───┼────┼────┼────┤│3│瑟令阿比斯│97年1│同上村│1千元│楊盛才(││││杜門瓦利斯│月12日│瑟令阿││另由檢察│││││投票前│比斯經││官為緩起│││││幾天中│營之小││訴處分)│││││午│吃店內││││││││││││││││││││├─┼──────┼───┼───┼────┼────┼────┤│4│杜門瓦利斯│97年1│同上村│2千元│ 張福祿 (│││││月9日│西林91││另由檢察││││││號張福││官為不起││││││祿住處││訴處分)││├─┼──────┼───┼───┼────┼────┼────┤│5│瑟令阿比斯│97年1│同上村│1千元│ 薛優林 (││││杜門瓦利斯│月10日│西林90││另由檢察│││││下午4-│號薛優││官為不起│││││5時│林住處││訴處分)││├─┼──────┼───┼───┼────┼────┼────┤│6│瑟令阿比斯│97年1│同上村│2千元│柯李妹(│││││月10日│西林90││另由檢察│││││晚上9│號柯李││官為不起│││││時許│妹住處││訴處分)││├─┼──────┼───┼───┼────┼────┼────┤│7│杜門瓦利斯│投票日│同上村│1千元│王新蘭(│││││前幾天│西林90││另由檢察│││││下午5│號王新││官為不起│││││時許│蘭住處││訴處分)││├─┼──────┼───┼───┼────┼────┼────┤│8│同上│97年1│同上村│2千元│邱季蓮(│││││月9、1│西林72││另由檢察│││││0日中│-2號秋││官為不起│││││午許│季蓮住││訴處分)││││││處││││││││││││├─┼──────┼───┼───┼────┼────┼────┤│9│杜門瓦利斯│97年1│同上村│2千元│張美英(│││││月9日│西林33││起訴)│││││下午7│-2號張│││││││時│美英住││││││││處││││├─┼──────┼───┼───┼────┼────┼────┤│10│張美英│97年1│同上村│1千元│李阿玉(│││││月11日│西林31││張美英之│││││中午│號李阿││婆婆,另││││││玉住處││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1│同上│97年1│同上村│1千元│ 楊榮光 (│││││月11日│西林33││另由檢察│││││中午12│號楊榮││官為不起│││││時許│光住處││訴處分)││├─┼──────┼───┼───┼────┼────┼────┤│12│同上│97年1│同上村│1千元│許雅玲(│││││月11日│西林33││另由檢察│││││中午│號許雅││官為不起││││││玲住處││訴處分)││├─┼──────┼───┼───┼────┼────┼────┤│13│同上│97年1│同上村│1千元│葛兆智(│││││月11日│西林36││另由檢察│││││下午1│-1號葛││官為緩起│││││時許│兆智住││訴處分)││││││處││││├─┼──────┼───┼───┼────┼────┼────┤│14│同上│同上│同上│1千元│陳玉珍(││││││││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附表三
┌─┬──────┬────┬───┬────┬────┬────┐│編│行賄人│時間│地點│賄賂或不│收受賄賂│備註││號││││正利益│人││├─┼──────┼────┼───┼────┼────┼────┤│1│丑○○│97年1月1│花蓮縣│6千元│陳美蘭(│││││2日投票│萬榮鄉││另由檢察│││││日前某日│見晴村││官為不起│││││晚上7時│(下同││訴處分)│││││許│)馬路││││││││上││││├─┼──────┼────┼───┼────┼────┼────┤│2│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4千元│馮興光(│││││1日上午│某處馬││另由檢察│││││9時│路上││官為緩起││││││││訴處分)││├─┼──────┼────┼───┼────┼────┼────┤│3│同上│97年1月9│同上村│4千元│孫國強(│││││日晚上9│見晴17││另由檢察│││││時40分許│號││官為不起││││││││訴處分)││├─┼──────┼────┼───┼────┼────┼────┤│4│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3千元│ 魏華英 (│││││0日下午4│見晴88││另由檢察│││││時許│號魏華││官為不起││││││英住處││訴處分)││├─┼──────┼────┼───┼────┼────┼────┤│5│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1千元│ 顏美玉 (│││││1日上午│見晴國││另由檢察│││││9、10時│小路邊││官為不起│││││許│馬路││訴處分)││├─┼──────┼────┼───┼────┼────┼────┤│6│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2千元│ 顏梅花 (│││││1日下午│見晴85││另由檢察││││││號顏梅││官為不起││││││花住處││訴處分)││├─┼──────┼────┼───┼────┼────┼────┤│7│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1千元│胡仁福(│││││0日上午1│見晴││另由檢察│││││0時許│23-1號││官為不起││││││胡仁住││訴處分)││││││處前小││││││││路上││││├─┼──────┼────┼───┼────┼────┼────┤│8│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1千元│ 陳美珠 (│││││0日上午1│見晴42││另由檢察│││││0時許│-1號陳││官為不起││││││美珠住││訴處分)││││││處││││├─┼──────┼────┼───┼────┼────┼────┤│9│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1千元│顏美珍(│││││0日上午7│見晴53││另由檢察│││││時許│號顏美││官為不起││││││珍住處││訴處分)││├─┼──────┼────┼───┼────┼────┼────┤│10│同上│97年1月│見晴84│1千元│ 馮愛妹 (│││││10日晚上│號馮愛││另由檢察││││││妹住處││官為不起││││││││訴處分)││├─┼──────┼────┼───┼────┼────┼────┤│11│同上│97年1月1│同上│1千元│ 馮顏錦妹 │││││1日晚上6│││(馮愛妹│││││時許│││之姪女,││││││││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2│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2千元│ 顏善吉 (│││││1日晚上8│見晴9-││另由檢察│││││時許│8號顏││官為不起││││││善吉住││訴處分)││││││處││││├─┼──────┼────┼───┼────┼────┼────┤│13│同上│97年1月│見晴22│2千元│ 田鳳妹 (│││││10日上午│號田鳳││另由檢察│││││11時│妹住處││官為不起││││││││訴處分)││├─┼──────┼────┼───┼────┼────┼────┤│14│顏惠英(由顏│97年1月│花蓮縣│2千元│古金英(││││ 樹雄 交顏惠英│10日某時│萬榮鄉││另由檢察││││2萬6千元後由│許│西林村││官為不起││││顏惠英交付左││某處路││訴處分)││││列投票權人)││上││││├─┼──────┼────┼───┼────┼────┼────┤│15│同上│97年1月1│同上│1千元│鄧榮茂(│││││2日上午│││另由檢察│││││10時許│││官為緩起││││││││訴處分)││├─┼──────┼────┼───┼────┼────┼────┤│16│同上│97年1月│同上│1千元│高豐源(│││││11日上午│││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7│同上│97年1月│同上│3千元│孫秋妹(│││││11日下午│││另由檢察│││││3、4時許│││官為不起││││││││訴處分)││├─┼──────┼────┼───┼────┼────┼────┤│18│同上│97年1月│同上村│2千元│ 涂玉霞 (│││││11日下午│西林15││另由檢察│││││3時許│9號涂││官為不起││││││玉霞住││訴處分)││││││處││││├─┼──────┼────┼───┼────┼────┼────┤│19│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4千元│孫貴菊(│││││1日上午1│西林14││另由檢察│││││1時許│9號孫││官為不起││││││貴菊住││訴處分)││││││處││││├─┼──────┼────┼───┼────┼────┼────┤│20│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1千元│鄧秀英(│││││0日晚上7│西林14││另由檢察│││││時許│7號││官為不起││││││││訴處分)││││││││││├─┼──────┼────┼───┼────┼────┼────┤│21│同上│97年1月1│同上│1千元│袁帶妹(│││││0日下午│││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22│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1千元│楊薛明英│││││1日下午3│內某處││(另由檢│││││時許│││察官為不││││││││起訴處分││││││││)││├─┼──────┼────┼───┼────┼────┼────┤│23│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1千元│薛參妹(│││││0日下午5│西林14││另由檢察│││││時許│5號││官為不起││││││││訴處分)││├─┼──────┼────┼───┼────┼────┼────┤│24│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1千元│周愛琳(│││││2日上午9│某處路││另由檢察│││││時許│上││官為不起││││││││訴處分)││├─┼──────┼────┼───┼────┼────┼────┤│25│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1千元│王保妹(│││││1日中午│西林14││另由檢察││││││0號前││官為不起││││││廣場││訴處分)││├─┼──────┼────┼───┼────┼────┼────┤│26│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2千元│陳秀梅(│││││1日上午8│某處馬││另由檢察│││││時│路旁││官為不起││││││││訴處分)││└─┴──────┴────┴───┴────┴────┴────┘附表四
┌─┬───┬────┬───┬────┬────┬────┐│編│行賄人│時間│地點│賄賂或不│收受賄│備註││號││││正利益│賂人││├─┼───┼────┼───┼────┼────┼────┤│1│沈文平│97年1月9│花蓮縣│2千元│賴秀惠(│││││日晚上│萬榮鄉││另由檢察││││││明利村││官為不起││││││明利79││訴處分)││││││-16號││││├─┼───┼────┼───┼────┼────┼────┤│2│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2千元│黃君誠(│││││1日晚上8│4鄰基││另由檢察│││││、9時許│督教堂││官為緩起││││││前││訴處分)││└─┴───┴────┴───┴────┴────┴────┘附表五
┌─┬───┬────┬───┬────┬────┬────┐│編│行賄人│時間│地點│賄賂或不│收受賄賂│備註││號││││正利益│人││││││││││├─┼───┼────┼───┼────┼────┼────┤│1│辛○○│││││尚未交付││││││││任何有投││││││││票權人前││││││││即為警查││││││││獲。│└─┴───┴────┴───┴────┴────┴────┘附表六
┌─┬───┬────┬───┬────┬────┬────┐│編│行賄人│時間│地點│賄賂或不│收受賄賂│備註││號││││正利益│人││├─┼───┼────┼───┼────┼────┼────┤│1│林福枝│97年1月│花蓮縣│新臺幣(│周錦次(│││││11日上午│萬榮鄉│下同)4│另由檢察│││││7時許│明利村│千元│官為不起││││││明利43││訴處分)││││││號林福││││││││枝住處││││││││前││││├─┼───┼────┼───┼────┼────┼────┤│2│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1千元│林祿(另│││││2日投票│明利45││由檢察官│││││日前某日│-1號││為不起訴│││││上午│││處分)││├─┼───┼────┼───┼────┼────┼────┤│3│同上│97年1月1│同上│1千元│ 周秋香 (│││││2日投票│││另由檢察│││││前未日上│││官為不起│││││午│││訴處分)││├─┼───┼────┼───┼────┼────┼────┤│4│同上│97年1月1│花蓮縣│4千元│ 陳清妹 (│││││1日上午8│萬榮鄉││另由檢察│││││、9時許│內某處││官為不起││├─┼───┼────┼───┼────┼────┼────┤│5│同上│97年1月1│在林福│2千元│歐蓉貞(│││││1日上午7│枝所經││另由檢察│││││時30分│營之雜││官為不起││││││貨店內││訴處分)││└─┴───┴────┴───┴────┴────┴────┘附表七
┌─┬───┬────┬───┬────┬────┬────┐│編│行賄人│時間│地點│賄賂或不│收受賄│備註││號││││正利益│賂人││││││││││├─┼───┼────┼───┼────┼────┼────┤│1│徐富生│││││尚未交付│││廖美玳│││││任何有投││││││││票權人前││││││││即為警查││││││││獲。│└─┴───┴────┴───┴────┴────┴────┘附表八
┌─┬───┬────┬───┬────┬────┬───┐│編│行賄人│時間│地點│賄賂或不│收受賄│備註││號││││正利益│賂人││├─┼───┼────┼───┼────┼────┼───┤│1│朝秋開│97年1月│花蓮縣│新臺幣(│葉錦桂(│││││11日中午│萬榮鄉│下同)2│朝秋開之││││││明利村│千元│妻,另由││││││(下同││檢察官為││││││)明利││不起訴處││││││32-3號││分)││││││葉錦桂││││││││住處││││├─┼───┼────┼───┼────┼────┼───┤│2│同上│97年1月│同上村│1千元│朝秋章(│││││12日下午│某處村││朝秋開之│││││3、4時許│路上││弟,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3│同上│97年1月│同上村│2千元│ 王鍾小妹 │││││11日上午│明利10││(另由檢│││││10時許│9號王││察官為不││││││鍾小妹││起訴處分││││││住處附││)││││││近馬路││││││││上││││├─┼───┼────┼───┼────┼────┼───┤│4│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2千元│黃玉英(│││││2日投票│明利98││另由檢察│││││日前某日│-1號黃││官為不起││││││玉英住││訴處分)││││││處││││├─┼───┼────┼───┼────┼────┼───┤│5│同上│97年1月9│同上村│3千元│ 張貴春 (│││││日日間某│明利10││另由檢察│││││時│5號張││官為不起││││││貴春住││訴處分)││││││處││││├─┼───┼────┼───┼────┼────┼───┤│6│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2千元│張麗貞(│││││0日晚上7│明利97││另由檢察│││││時許│號張麗││官為不起││││││貞住處││訴處分)││├─┼───┼────┼───┼────┼────┼───┤│7│同│97年1月1│同上村│2千元│蔡義榮(│││││1日晚上8│明利81││另由檢察│││││時許│-2號蔡││官為不起││││││義榮住││訴處分)││││││處││││├─┼───┼────┼───┼────┼────┼───┤│8│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1千元│朝德禮(│││││1日下午6│山上││朝秋開之│││││時30分│││堂弟,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附表九
┌─┬───┬────┬───┬────┬────┬────┐│編│行賄人│時間│地點│賄賂或不│收受賄│備註││號││││正利益│賂人││├─┼───┼────┼───┼────┼────┼────┤│1│王明珠│97年1月1│花蓮縣│新臺幣(│黃太永(│││││1日上午1│萬榮鄉│下同)50│另由檢察│││││0時許│西林村│0元│官為不起││││││西林路││訴處分)││││││上││││││││││││├─┼───┼────┼───┼────┼────┼────┤│2│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請喝酒│ 林佩雯 (│││││2日上午1│ 嘉惠商 ││另由檢察│││││1時許│店內││官為不起││││││││訴處分)││├─┼───┼────┼───┼────┼────┼────┤│3│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洪志瑋(││││││││林佩雯之││││││││夫,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4│同上│97年1月9│同上村│請喝酒、│蘇幼妹(│││││日│某處│檳榔、香│另由檢察│││││││菸│官為不起││││││││訴處分)││├─┼───┼────┼───┼────┼────┼────┤│5│同上│97年1月9│同上村│500元│子○○│││││、10日間│西林18││││││││5號繞││││││││圓和住││││││││處前││││├─┼───┼────┼───┼────┼────┼────┤│6│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請喝酒、│賴連妹(│││││2日投票│嘉惠商│香菸、檳│另由檢察│││││日前某日│店內│榔│官為緩起││││││││訴處分)││├─┼───┼────┼───┼────┼────┼────┤│7│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梁一郎(││││││││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附表十
┌─┬───┬────┬───┬────┬────┬───┐│編│行賄人│時間│地點│賄賂或不│收受賄│備註││號││││正利益│賂人││├─┼───┼────┼───┼────┼────┼───┤│1│潘榮明│97年1月1│花蓮縣│請喝酒吃│潘正吉(│││││0日下午4│萬榮鄉│東西│另由檢察│││││時許│西林村││官為緩起││││││西林17││訴處分)││││││號隔壁││││││││商店││││├─┼───┼────┼───┼────┼────┼───┤│2│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同上│潘正輝(│││││0日下午4│西林11││另由檢察│││││時許│9-2號││官為不起││││││潘榮明││訴處分)││││││住處││││├─┼───┼────┼───┼────┼────┼───┤│3│同上│97年1月│同上│同上│潘初明(│││││10日│││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4│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一瓶 普力 │李京言(│││││0日上午7│潘榮明│康│另由檢察│││││時許│住家旁││官為緩起││││││邊商店││訴處分)││├─┼───┼────┼───┼────┼────┼───┤│5│同上│97年1月9│同上村│請吃東西│潘縈桃(│││││日上午9│西林11│、喝酒│潘榮明之│││││時許│9-2號││堂妹,另││││││潘榮明││由檢察官││││││住處││為不起訴││││││││處分)││├─┼───┼────┼───┼────┼────┼───┤│6│同上│97年1月1│同上│一瓶米酒│鄭宏富(│││││0日晚上9│││另由檢察│││││時許│││官為緩起││││││││訴處分)││└─┴───┴────┴───┴────┴────┴───┘附表十一
┌─┬───┬────┬───┬────┬────┬────┐│編│行賄人│時間│地點│賄賂或不│收受賄│備註││號││││正利益│賂人││├─┼───┼────┼───┼────┼────┼────┤│1│姜吉昌│97年1月8│花蓮縣│請吃飯、│許秀英(│││││日│萬榮鄉│喝酒│另由檢察││││││西林村││官為不起││││││西林38││訴處分)││││││-2號││││├─┼───┼────┼───┼────┼────┼────┤│2│同上│97年1月│同上村│新臺幣(│姜桂妹(│││││10日│西林39│下同)2│另由檢察││││││號姜吉│千元及吃│官為不起││││││昌之母│飯喝酒│訴處分)││││││親住處││││├─┼───┼────┼───┼────┼────┼────┤│3│同上│97年1月│同上村│1千元及│曾玉蘭(│││││10日│西林39│請喝酒吃│另由檢察││││││號姜吉│東西│官為不起││││││昌住處││訴處分)││├─┼───┼────┼───┼────┼────┼────┤│4│同上│97年1月9│同上村│1千元及│姜立山(│││││日晚上8│西林41│請喝酒、│另由檢察│││││時許│號│烤肉等│官為不起││││││││訴處分)││├─┼───┼────┼───┼────┼────┼────┤│5│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1千元及│ 黃秀連 (│││││0日下午5│西林39│請吃飯喝│另由檢察│││││時│號黃秀│酒等│官為不起││││││蓮住處││訴處分)││├─┼───┼────┼───┼────┼────┼────┤│6│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2千元及│潘夏玉(│││││0日│西林39│請吃飯喝│另由檢察││││││-2號潘│酒│官為不起││││││夏玉住││訴處分)││││││處││││├─┼───┼────┼───┼────┼────┼────┤│7│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1千元及│姜曉凌(│││││0日下午│西林39│請吃飯喝│另由檢察││││││號黃秀│酒等│官為不起││││││蓮住處││訴處分)││├─┼───┼────┼───┼────┼────┼────┤│8│同上│97年1月│西林38│1,000元│高美玲(│││││11日上午│-2號前││另由檢察│││││8時30分│廣場││官為不起││││││││訴處分)││├─┼───┼────┼───┼────┼────┼────┤│9│同上│97年1月│同上村│請喝酒吃│許秀美(│││││12日投票│西林38│東西│另由檢察│││││前某日│-1姜吉││官為不起││││││昌住處││訴處分)││├─┼───┼────┼───┼────┼────┼────┤│10│同上│97年1月│同上村│同上│黃粉妹(│││││10日│附近玉││另由檢察││││││ 米田 ││官為不起││││││││訴處分)││├─┼───┼────┼───┼────┼────┼────┤│11│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500元│張正雄(│││││2日10時│某處馬││另由檢察│││││許│路上││官為不起││││││││訴處分)││├─┼───┼────┼───┼────┼────┼────┤│12│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1千元│張美英│││││1日下午│西林33│││││││4時許│-2號張││││││││美英住││││││││處││││├─┼───┼────┼───┼────┼────┼────┤│13│同上│97年1月│同上村│請香菸、│曾海泉(│││││12日投票│某處│飲料、酒│另由檢察│││││前某日││類等│官為緩起││││││││訴處分)││├─┼───┼────┼───┼────┼────┼────┤│14│同上│97年1月9│同上村│請喝酒吃│許文龍│││││日下午5│38-2號│飯(價值││││││時許│姜吉昌│約500元│││││││住處│)│││├─┼───┼────┼───┼────┼────┼────┤│15│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1千元│許榮光(│││││1日下午4│西林33││另由檢察│││││時許│-2號張││官為緩起││││││美英住││訴處分)││││││處││││││││││││└─┴───┴────┴───┴────┴────┴────┘附表十二
┌─┬─────┬───┬───┬────┬────┬────┐│編│行賄人│時間│地點│賄賂或不│收受賄賂│備註││號││││正利益│人││├─┼─────┼───┼───┼────┼────┼────┤│1│甲○○│97年1│富源臺│新臺幣(│林秋樺(│││││月12日│9線省│下同)2│另由檢察│││││投票日│ 道阿水 │千元│官為不起│││││前某日│檳榔攤││訴處分)││├─┼─────┼───┼───┼────┼────┼────┤│2│同上│同上│花蓮縣│3千元│林新生(││││││萬榮鄉││另由檢察││││││ 馬遠村 ││官為不起││││││馬遠15││訴處分)││││││5號林││││││││新生住││││││││處││││││││││││├─┼─────┼───┼───┼────┼────┼────┤│3│同上│97年1│同上村│2千元│田松明(│││││月10日│馬遠15││另由檢察│││││晚上8│7-3號││官為不起│││││時許│田松明││訴處分)││││││住處││││├─┼─────┼───┼───┼────┼────┼────┤│4│同上│97年1│同上村│3千元│田木枝與│││││月9日│馬遠││其妻林秋│││││下午1│149號││芳,及其│││││、2時│田木枝││子田壽雄│││││許│住處附││各1千元││││││近││,合計3││││││││千元││├─┼─────┼───┼───┼────┼────┼────┤│5│同上│97年1│同上村│5千元│杜照美(│││││月6日│馬遠14││另由檢察│││││下午5│7號杜││官為不起│││││時許│照美住││訴處分)││││││處││││├─┼─────┼───┼───┼────┼────┼────┤│6│同上│97年1│同上村│1千元│王美珠(│││││月初某│馬遠74││另由檢察│││││日下午│-1號王││官為不起│││││3時許│美珠住││訴處分)││││││處││││├─┼─────┼───┼───┼────┼────┼────┤│7│江秋妹│97年1│同上村│1千元│卯○○(│││││月6日│馬遠69││另由檢察│││││中午12│-2號杜││官為不起│││││時許│玉梅住││訴處分)││││││處││││├─┼─────┼───┼───┼────┼────┼────┤│8│田秋蓮│97年1│同上村│1千元│杜秀英(│││││月12日│某處││另由檢察│││││投票日│││官為不起│││││前某日│││訴處分)││││││││││││││││││││││││││││││││││├─┼─────┼───┼───┼────┼────┼────┤│9│王阿發│││││尚未交付││││││││任何有投││││││││票權人前││││││││即為警查││││││││獲。│├─┼─────┼───┼───┼────┼────┼────┤│10│江英蘭│97年1│同上村│1千元│ 黃秀榮 (│││││月6日│馬遠3-││另由檢察│││││晚上9│1號黃││官為不起│││││時30分│秀榮住││訴處分)││││││處││││├─┼─────┼───┼───┼────┼────┼────┤│11│同上│97年1│馬遠3│1千元│黃秀宗(│││││月12日│號黃秀││另由檢察│││││早上│宗住處││官為不起││││││││訴處分)││├─┼─────┼───┼───┼────┼────┼────┤│12│杜新興│││││尚未交付││││││││任何有投││││││││票權人前││││││││即為警查││││││││獲。│└─┴─────┴───┴───┴────┴────┴────┘附表十三
┌─┬─────┬────┬────┬───┬────┬────┐│編│行賄人│時間│地點│賄賂或│收受賄賂│備註││號││││不正利│人│││││││益│││├─┼─────┼────┼────┼───┼────┼────┤│1│許進發│97年1月1│花蓮縣萬│新臺幣│ 張文明 (│││││1日晚上7│ 榮鄉明利 │(下同│另由檢察│││││時許│ 村明利 9-│)2千│官為緩起││││││1號張文│元│訴處分)││││││明住處││││││││││││││││││││├─┼─────┼────┼────┼───┼────┼────┤│2│同上│97年1月│同 上村明 │2千元│陳金水(│││││某日上午│利12-6號││另由檢察│││││6時許│陳金水住││官不起訴││││││處││處分)││├─┼─────┼────┼────┼───┼────┼────┤│3│同上│97年1月1│ 同上村明 │2千元│葉阿春(│││││0日晚上7│利13-1號││另由檢察│││││、8時│葉阿春住││官為不訴││││││處││處分)││├─┼─────┼────┼────┼───┼────┼────┤│4│同上│97年1月9│同上村明│1千元│高春花(│││││日晚上│利17號高││另由檢察││││││春花住處││官為不訴││││││││處分)││├─┼─────┼────┼────┼───┼────┼────┤│5│同上│97年1月8│同上村明│2千元│高新晃(│││││、9日晚│利21號高││另由檢察│││││上│新晃住處││官為不起││││││││訴處分)││├─┼─────┼────┼────┼───┼────┼────┤│6│同上│97年1月5│同上村明│1千元│陳秋菊(│││││、6日許│利21-1號││另由檢察││││││陳秋菊住││官為不起││││││處││訴處分)││├─┼─────┼────┼────┼───┼────┼────┤│7│同上│97年1月│同上村明│1千元│高英花(│││││11日│利21-2號││另由檢察││││││高英花住││官為不起││││││處││訴處分)││├─┼─────┼────┼────┼───┼────┼────┤│8│同上│97年1月│同上村明│3千元│許進龍(│││││12日投票│利22號許││另由檢察│││││日前某日│進龍住處││官為緩起│││││晚上│││訴處分)││├─┼─────┼────┼────┼───┼────┼────┤│9│同上│97年1月9│同上村明│2千元│ 高珠妹 (│││││日晚上7│利30號高││另由檢察│││││時許│珠妹住處││官為不起││││││││訴處分)││├─┼─────┼────┼────┼───┼────┼────┤│10│同上│97年1月│同上村明│2千元│朝春妹(│││││11日晚上│利32-1號││另由檢察│││││8時許│朝春妹住││官為不起││││││處││訴處分)││├─┼─────┼────┼────┼───┼────┼────┤│11│同上│97年1月│同上村明│1千元│張振輝(│││││11日下午│利26-1號││另由檢察││││││許進發住││官為緩起││││││處││訴處分)││├─┼─────┼────┼────┼───┼────┼────┤│12│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明│1千元│張榮光(│││││0日上午6│利34-5號││另由檢察│││││時許│張榮光住││官不起訴││││││處││處分)││││││││││├─┼─────┼────┼────┼───┼────┼────┤│13│同上│97年1月│同上村明│4千元│劉阿蜜(│││││12日投票│利34-6號││另由檢察│││││前某日│劉阿蜜住││官為不起││││││處││訴處分)││├─┼─────┼────┼────┼───┼────┼────┤│14│羅令雪│97年1月1│同上村明│3千元│何愛花(│││││0日上午6│利12-5號││另由檢察│││││時30許│何愛花住││官為不起││││││處││訴處分)││├─┼─────┼────┼────┼───┼────┼────┤│15│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明│4千元│溫英妹(│││││1日上午7│利12-8號││另由檢察│││││時30分許│溫英妹工││官為不起││││││作室││)││├─┼─────┼────┼────┼───┼────┼────┤│16│同上│97年1月1│同上村明│2千元│張月嬌(│││││0日上午8│利20-2號││另由檢察│││││時│張月嬌住││官為不起││││││處││訴處分)││││││││││├─┼─────┼────┼────┼───┼────┼────┤│17│同上│97年1月│同上村某│1千元│賴梅芳(│││││12日投票│處││另由檢察│││││日前某日│││官為緩起││││││││訴處分)││└─┴─────┴────┴────┴───┴────┴────┘附表十四
┌─┬──────┬───┬────┬───┬────┬───┐│編│行賄人│時間│地點│賄賂或│收受賄賂│備註││號││││不正利│人│││││││益│││├─┼──────┼───┼────┼───┼────┼───┤│1│丙○○│97年1│花蓮縣萬│新臺幣│林丁志強│││││月9日│榮鄉紅葉│(下同│(另由檢│││││日下午│村紅葉12│)1千│察官為緩│││││3時許│6號-1洪│元│起訴處分││││││ 金耀 住處││)││││││││││├─┼──────┼───┼────┼───┼────┼───┤│2│同上│97年1│同上│1千元│丁愛珠(│││││月7、8│││另由檢察│││││日許│││官不起訴││││││││處分)││├─┼──────┼───┼────┼───┼────┼───┤│3│同上│97年1│同上│1千元│錢麗華(│││││月10日│││另由檢察│││││下午2│││官為不訴│││││時許│││處分)││├─┼──────┼───┼────┼───┼────┼───┤│4│同上│97年1│同上│1千元│朱金世(│││││月10日│││另由檢察│││││下午6│││官為不訴│││││時│││處分)││├─┼──────┼───┼────┼───┼────┼───┤│5│同上│97年1│同 上村紅 │1千元│蔡雅翎(│││││月10日│葉126-7││另由檢察│││││晚上│號蔡雅翎││官為不起││││││住處││訴處分)││├─┼──────┼───┼────┼───┼────┼───┤│6│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林智山(│││││月10日│葉126號-││另由檢察│││││中午│1丙○○││官為不起││││││住處││訴處分)││├─┼──────┼───┼────┼───┼────┼───┤│7│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洪蘭桂(│││││月8日│葉112號││另由檢察│││││上午某│洪蘭桂住││官為不起│││││時│處││訴處分)││├─┼──────┼───┼────┼───┼────┼───┤│8│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陳富美(│││││月某日│葉126號-││另由檢察│││││上午│1丙○○││官為不起││││││住處││訴處分)││├─┼──────┼───┼────┼───┼────┼───┤│9│同上│97年1│同上村紅│500元│賴學明(│││││月11日│葉91號賴││另由檢察│││││晚上7│學明住處││官為不起│││││30時許│││訴處分)││├─┼──────┼───┼────┼───┼────┼───┤│10│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洪曉婷(│││││月11日│葉126號-││丙○○之│││││下午4│1號洪曉││姪女,另│││││時許│婷住處││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1│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張美梅(│││││月某日│葉126號││另由檢察│││││晚上某│-1丙○○││官為不起│││││時│住處││訴處分)││├─┼──────┼───┼────┼───┼────┼───┤│12│同上│97年1│同上│1千元│鍾彩美(│││││月11日│││另由檢察│││││上午某│││官不起訴│││││時│││處分)││├─┼──────┼───┼────┼───┼────┼───┤│13│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趙玉花(│││││月10日│葉91號趙││另由檢察│││││上午│玉花住處││官為不起││││││││訴處分)││├─┼──────┼───┼────┼───┼────┼───┤│14│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趙玉春(│││││月10日│葉126號-││另由檢察│││││上午某│1丙○○││官為不起│││││時│住處││訴處分)││├─┼──────┼───┼────┼───┼────┼───┤│15│同上│97年1│同上村紅│500元│潘玉燕(│││││月11日│葉91-1號││另由檢察│││││晚上7│潘玉燕住││官為不起│││││時│處││訴處分)││├─┼──────┼───┼────┼───┼────┼───┤│16│同上│97年1│同上村紅│500元│鍾文明(│││││月11日│葉91-1號││另由檢察│││││晚上7│鍾文明住││官為緩起│││││時│處││訴處分)││├─┼──────┼───┼────┼───┼────┼───┤│17│同上│97年1│同上村紅│5千元│胡秀玉(│││││月某日│葉126號││另由檢察│││││某時│-2胡秀││官為不起││││││玉住處││訴處分)││├─┼──────┼───┼────┼───┼────┼───┤│18│同上│97年1│同上操舟│1千元│趙吉雄(│││││月10上│紅葉126││另由檢察│││││午7時│號-1 洪金 ││官為不起│││││許│耀住處││訴處分)││├─┼──────┼───┼────┼───┼────┼───┤│19│同上│97年1│同上│1千元│馬月容(│││││月12日│││另由檢察│││││中午│││官為不起││││││││訴處分)││├─┼──────┼───┼────┼───┼────┼───┤│20│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盧天貴(│││││月10日│葉45號盧││另由檢察│││││上午10│天貴住處││官為不起│││││許│││訴處分)││├─┼──────┼───┼────┼───┼────┼───┤│21│同上│97年1│同上村紅│2千元│趙玉秋(│││││月某日│葉24-10││另由檢察││││││號趙玉秋││官為不起││││││住處││訴處分)││├─┼──────┼───┼────┼───┼────┼───┤│22│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廖貴芳(│││││月11日│葉98號廖││另由檢察│││││晚上8│貴芳住處││官為不起│││││時許│││訴處分)││├─┼──────┼───┼────┼───┼────┼───┤│23│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廖貴全(│││││月12日│葉98號廖││另由檢察│││││天晚上│貴全住處││官為不起││││││││訴處分)││├─┼──────┼───┼────┼───┼────┼───┤│24│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張吉森(│││││月9日│葉80號張││另由檢察│││││晚上8│吉森住處││官為不起│││││、9時│││訴處分)││├─┼──────┼───┼────┼───┼────┼───┤│25│同上│97年1│ 徐伯文岳 │1千元│徐伯文(│││││月9日│母住處││另由檢察│││││下午某│││官為不起│││││時│││訴處分)││├─┼──────┼───┼────┼───┼────┼───┤│26│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巫瑞德(│││││月10日│葉126號-││另由檢察│││││天晚上│1丙○○││官為不起││││││住處││訴處分)││├─┼──────┼───┼────┼───┼────┼───┤│27│同上│97年1│同上│2千元│洪玉葉(│││││月12日│││另由檢察│││││下午│││官為緩起││││││││訴處分)││├─┼──────┼───┼────┼───┼────┼───┤│28│同上│97年1│同上│1千元│趙秋玉(│││││月9日│││另由檢察│││││上午10│││官為不起│││││時許│││訴處分)││├─┼──────┼───┼────┼───┼────┼───┤│29│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許美枝(│││││月10日│葉126-4││另由檢察││││││號許美枝││官為不起││││││住處││訴處分)││├─┼──────┼───┼────┼───┼────┼───┤│30│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巫淑卿(│││││月10日│葉126號-││由檢察官│││││2、3時│1丙○○││為不起訴││││││住處││處分)││├─┼──────┼───┼────┼───┼────┼───┤│31│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趙玉妹(│││││月10日│葉126號-││另由檢察│││││晚上│1丙○○││官為不起││││││住處││訴處分)││├─┼──────┼───┼────┼───┼────┼───┤│32│同上│97年1│同上│2千元│王珠履(│││││月12日│││由檢察官│││││投票日│││為不起訴│││││前1週│││處分)│││││某日下││││││││午│││││├─┼──────┼───┼────┼───┼────┼───┤│33│同上│97年1│同上│1千元│陳秀眉(│││││月10日│││另由檢察│││││下午2│││官為不起│││││、3時│││訴處分)││├─┼──────┼───┼────┼───┼────┼───┤│34│同上│97年1│同上│1千5百│蔡美李(│││││月12日││元│另由檢察│││││上午│││官為不起││││││││訴處分)││├─┼──────┼───┼────┼───┼────┼───┤│35│同上│97年1│同上│3千元│許秀琴(│││││月9日│││另由檢察│││││晚上某│││官為不起│││││時│││訴處分)││├─┼──────┼───┼────┼───┼────┼───┤│36│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朱燕嬌(│││││月某日│葉126號-││另由檢察│││││晚上7│1丙○○││官為不起│││││、8時│住處前路││訴處分)││││││邊││││├─┼──────┼───┼────┼───┼────┼───┤│37│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古雪梅(│││││月11日│葉83-1號││另由檢察│││││上午7│古雪梅住││官為不起│││││時│處││訴處分)││├─┼──────┼───┼────┼───┼────┼───┤│38│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林彩雲(│││││月11日│葉120號││另由檢察│││││中午│林彩雲住││官為不起││││││處││訴處分)││├─┼──────┼───┼────┼───┼────┼───┤│39│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馮秋枝(│││││月9日│葉83-1號││另由檢察│││││中午│馮秋枝住││官為不起││││││處││訴處分)││├─┼──────┼───┼────┼───┼────┼───┤│40│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許天明(│││││月11日│葉83-1號││另由檢察│││││上午8│許天明住││官為不起│││││時許│處││訴處分)││├─┼──────┼───┼────┼───┼────┼───┤│41│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許美月(│││││月11日│葉126號-││另由檢察│││││上午10│1丙○○││官為不起│││││時許│住處││訴處分)││├─┼──────┼───┼────┼───┼────┼───┤│42│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張玉芳(│││││月11日│葉110號││另由檢察│││││下午某│張玉芳住││官為不起│││││時│處││訴處分)││├─┼──────┼───┼────┼───┼────┼───┤│43│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何林國(│││││月11日│葉110號││另由檢察│││││下午1│何林國住││官為不起│││││時許│處││訴處分)││├─┼──────┼───┼────┼───┼────┼───┤│44│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伍秀惠(│││││月11日│葉126號││另由檢察│││││晚上7│-1丙○○││官為不起│││││時│住處││訴處分)││├─┼──────┼───┼────┼───┼────┼───┤│45│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范月琴(│││││月10日│葉107號││另由檢察│││││晚上│范月琴住││官為不起││││││處││訴處分)││├─┼──────┼───┼────┼───┼────┼───┤│46│同上│97年1│同上村紅│2千元│ 胡許蘭英 │││││月11日│葉126號││(另由檢│││││上午10│-1洪金││察官為不│││││時│耀住處││起訴處分││││││││)││├─┼──────┼───┼────┼───┼────┼───┤│47│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胡瑞花(│││││月11日│葉126號-││另由檢察│││││下午7│7號胡瑞││官為不起│││││時許│花住處││訴處分)││├─┼──────┼───┼────┼───┼────┼───┤│48│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陳玉英(│││││月8日│葉126號-││另由檢察│││││下午8│1丙○○││官為不起│││││時│住處││訴處分)││├─┼──────┼───┼────┼───┼────┼───┤│49│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林振明(│││││月11日│葉94-1號││另由檢察│││││下午6│林振明住││官為不起│││││時│處││訴處分)││├─┼──────┼───┼────┼───┼────┼───┤│50│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梁玉連(│││││月10日│葉75-1號││另由檢察│││││上午9│梁玉連住││官為不起│││││時許│處││訴處分)││├─┼──────┼───┼────┼───┼────┼───┤│51│同上│97年1│同上村某│1千元│林桂花(│││││月12日│處路上││另由檢察│││││投票日│││官為不起│││││前幾天│││訴處分)│││││下午│││││├─┼──────┼───┼────┼───┼────┼───┤│52│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侯阿玉(│││││月11日│葉75號侯││另由檢察│││││晚上│阿玉住處││官為不起││││││││訴處分)││├─┼──────┼───┼────┼───┼────┼───┤│53│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魏玉葉(│││││月10日│葉70號魏││另由檢察│││││下午5│玉葉住處││官為不起│││││、6時│││訴處分)││├─┼──────┼───┼────┼───┼────┼───┤│54│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梁玉花(│││││月11日│葉48-1號││另由檢察│││││晚上│梁玉花住││官為不起││││││處││訴處分)││├─┼──────┼───┼────┼───┼────┼───┤│55│同上│97年1│同上村紅│4千元│許朝枝(│││││月12日│葉87號許││另由檢察│││││中午│朝枝家前││官為不起││││││面││訴處分)││├─┼──────┼───┼────┼───┼────┼───┤│56│同上│97年1│同上村紅│2千元│高玉珠(│││││月9日│葉126號││另由檢察││││││-1丙○○││官為不起││││││住處││訴處分)││├─┼──────┼───┼────┼───┼────┼───┤│57│同上│97年1│同上│1千元│洪秀花(│││││月10日│││另由檢察│││││中午│││官為不起││││││││訴處分)││├─┼──────┼───┼────┼───┼────┼───┤│58│同上│97年1│同上│1千元│洪蘭蓉(│││││月9日│││另由檢察│││││下午│││官為不起││││││││訴處分)││├─┼──────┼───┼────┼───┼────┼───┤│59│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林玉美(│││││月12日│葉45號林││另由檢察│││││投票日│玉美住處││官為不起│││││前某日│││訴處分)│││││下午│││││├─┼──────┼───┼────┼───┼────┼───┤│60│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周阿招(│││││月9日│葉126號││另由檢察│││││晚上7│-1丙○○││官為不起│││││時│住處││訴處分)││├─┼──────┼───┼────┼───┼────┼───┤│61│同上│97年1│同上│1千元│林金德(│││││月12日│││另由檢察│││││投票日│││官為不起│││││前某日│││訴處分)││├─┼──────┼───┼────┼───┼────┼───┤│62│同上│97年1│同上│500元│許宜旺(│││││月12日│││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63│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5百│楊秋文(│││││月10日│葉92號楊│元│另由檢察││││││秋文住處││官為不起││││││││訴處分)││││││││││││││││││├─┼──────┼───┼────┼───┼────┼───┤│64│胡秀惠(洪│97年1│同上村紅│1,000│賴梅麗(││││金耀之妻)│月12日│葉115號│元│另由檢察│││││前某日│賴梅麗住││為不起訴││││││處││處分)││├─┼──────┼───┼────┼───┼────┼───┤│65│同上│97年1│││為 洪金洪 │││││月7或│││耀轉交1│││││8日晚│││萬8千元│││││上7或8│││予林玉花│││││時許│││││├─┼──────┼───┼────┼───┼────┼───┤│66│溫志盛│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紀忠騰(│││││月12日│葉24-10││另由檢察│││││上午7│號紀忠騰││官為不起│││││時│住處││訴處分)││├─┼──────┼───┼────┼───┼────┼───┤│67│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呂學紅(│││││月11日│葉190號-││另由檢察│││││晚上│6呂學紅││官為不起││││││住處││訴處分)││├─┼──────┼───┼────┼───┼────┼───┤│68│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紀秋香(│││││月10日│葉152-1││另由檢察│││││晚上│號紀秋香││官為不起││││││住處││訴處分)││├─┼──────┼───┼────┼───┼────┼───┤│69│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徐美女(│││││月9日│葉126-8││另由檢察│││││上午7│號溫志盛││官為不起│││││時許│住處││訴處分)││├─┼──────┼───┼────┼───┼────┼───┤│70│同上│97年1│同上│1千元│嚴玉英(│││││月9日│││另由檢察│││││天上午│││官為不起│││││7時許│││訴處分)││├─┼──────┼───┼────┼───┼────┼───┤│71│梁燕花│97年1│同上村紅│2千元│楊淑娥(│││││月9日│葉12號-7││另由檢察│││││晚上8│楊淑娥住││官為不起│││││時│處││訴處分)││├─┼──────┼───┼────┼───┼────┼───┤│72│同上│97年1│同上村紅│2千元│余笑蘭(│││││月11日│葉191號││另由檢察│││││上午8│余笑蘭住││官為不起│││││時許│處││訴處分)││├─┼──────┼───┼────┼───┼────┼───┤│73│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黃美容(│││││月9日│葉195號││另由檢察│││││上午8│黃美容住││官為不起│││││時許│處││訴處分)││├─┼──────┼───┼────┼───┼────┼───┤│74│同上│97年1│同上村紅│3千元│紀招秀(│││││月9日│葉127號││另由檢察│││││上午7│梁燕花住││官為不起│││││時許│處││訴處分)││├─┼──────┼───┼────┼───┼────┼───┤│75│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吳天成(│││││月9日│葉207號-││另由檢察│││││上午8│1吳天成││官為不起│││││時│住處││訴處分)││├─┼──────┼───┼────┼───┼────┼───┤│76│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吳幸茹(│││││月9日│葉207號-││另由檢察│││││上午9│1吳幸茹││官為不起│││││時│住處││訴處分)││├─┼──────┼───┼────┼───┼────┼───┤│77│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高木杞(│││││月9日│葉210號-││另由檢察│││││上午9│2高木杞││官為不起│││││時許│住處││訴處分)││├─┼──────┼───┼────┼───┼────┼───┤│78│周雪娥│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簡桂花(│││││月10日│葉17-2號││另由檢察│││││上午11│簡桂花住││官為不起│││││時許│處││訴處分)││├─┼──────┼───┼────┼───┼────┼───┤│79│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馮秀鳳(│││││月某日│葉36號周││另由檢察│││││某時│雪娥住處││官為不起││││││││訴處分)││├─┼──────┼───┼────┼───┼────┼───┤│80│同上│97年1│同上村紅│2千元│方日良(│││││月11日│葉29-2號││另由檢察│││││上午│方日良住││官為不起││││││處││訴處分)││├─┼──────┼───┼────┼───┼────┼───┤│81│同上│97年1│同上村紅│2千元│王金玉(│││││月12日│葉31號王││另由檢察│││││投票日│金玉家菜││官為不起│││││前某日│園││訴處分)│││││下午│││││├─┼──────┼───┼────┼───┼────┼───┤│82│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林碧玉(│││││月某日│葉34號林││另由檢察│││││下午│碧玉住處││官為不起││││││││訴處分)││├─┼──────┼───┼────┼───┼────┼───┤│83│同上│97年1│同上村紅│2千元│馮富美(│││││月10日│葉36號馮││另由檢察│││││下午│富美住處││官為不起││││││││訴處分)││├─┼──────┼───┼────┼───┼────┼───┤│84│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方阿秀(│││││月11日│葉56-1號││另由檢察│││││下午某│方阿秀住││官為不起│││││時│處││訴處分)││├─┼──────┼───┼────┼───┼────┼───┤│85│朱月杏│97年1│ 同村紅葉 │1千元│江惠麗(│││││月12日│106-1號││另由檢察│││││投票日│江惠麗住││官為不起│││││前幾天│處││訴處分)│││││晚上│││││││││││││├─┼──────┼───┼────┼───┼────┼───┤│86│李月美│││││尚未交││││││││付任何││││││││有投票││││││││權人前││││││││即為警││││││││查獲。│├─┼──────┼───┼────┼───┼────┼───┤│87│林金英│││││尚未交││││││││付任何││││││││有投票││││││││權人前││││││││即為警││││││││查獲。│├─┼──────┼───┼────┼───┼────┼───┤│88│林玉花│││││尚未交││││││││付任何││││││││有投票││││││││權人前││││││││即為警││││││││查獲。│├─┼──────┼───┼────┼───┼────┼───┤│89│古金榮、蔡玉│││││尚未交│││春夫婦│││││付任何││││││││有投票││││││││權人前││││││││即為警││││││││查獲。│├─┼──────┼───┼────┼───┼────┼───┤│90│朱金榮│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辰○○(│││││月9日│葉126號-││另由檢察│││││晚上│1丙○○││官為不起││││││住處││訴)││││││││││├─┼──────┼───┼────┼───┼────┼───┤│91│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 杜姆恩伊 │││││月10日│葉101號││吉(另由│││││下午│杜姆恩伊││檢察官為││││││吉住處││不起訴處││││││││分││├─┼──────┼───┼────┼───┼────┼───┤│92│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巳○○(│││││月11日│葉101號││另由檢察│││││晚上6│巳○○住││官為不起│││││時│處││訴)││├─┼──────┼───┼────┼───┼────┼───┤│93│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未○○(│││││月10日│葉99號胡││另由檢察│││││晚上│忠誠住處││官為緩起││││││││訴處分)││├─┼──────┼───┼────┼───┼────┼───┤│94│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申○○(│││││月10日│葉126號-││另由檢察││││││1丙○○││官為緩起││││││住處││訴處分)││├─┼──────┼───┼────┼───┼────┼───┤│95│同上│97年1│同上│1千元│酉○○(│││││月10日│││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96│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戌○○(│││││月11日│葉101號││另由檢察│││││晚上6│晚上6時││官為不起│││││時│許││訴)││├─┼──────┼───┼────┼───┼────┼───┤│97│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亥○○(│││││月9、1│葉126號-││另由檢察│││││0日│1丙○○││官為不起││││││住處前││訴)││├─┼──────┼───┼────┼───┼────┼───┤│98│同上│97年1│同上村紅│1千元│天○○(│││││月10日│葉126號-││另由檢察│││││上午8│1丙○○││官為不起│││││時│住處││訴)││││││││││├─┼──────┼───┼────┼───┼────┼───┤│99│同上│97年1│同上│1千元│地○○(│││││月9日3│││另由檢察│││││時許│││官為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