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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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花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丙○○○
號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97年度花交簡字第5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致人於死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月雯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