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02號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3號相對人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5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680,000元之扺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5月8日至142年5月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2年5月9日向原債權人土地銀行借款14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住宅貸款契約),借款期間為20年,自92年5月14日至112年5月14日止,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又原債權人土地銀行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於96年7月9日以讓與為原因登記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住宅貸款契約(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0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光復鄉│ 阿托莫 ││1100│建│││106.41│全部│劉 海倫 即│││││││││││││ 高劉 海倫│└──┴───┴────┴───┴───┴────┴─┴──┴──┴────┴─────┴────┘┌─────────────────────────────────────────────────────┐│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02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4│花蓮縣光復│阿托莫段│住家用、│一層63.27│151.56│陽台│6.45│平方公尺│全部│ 劉海倫 │○○○鄉○○路30│1100地號│鋼筋混凝│二層61.83││平台│6.45│││即高劉││││之1號││土造三層│三層26.46││││││海倫││││││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