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36號聲請人 謝光誠 相對人 詹聰
蔡水金 蔡文彬 張本毅 張本義 張本憲 張本卿 張本恒 張芙美 張淑姿 洪 蔡牡丹 蔡惠儒 蔡其哲 洪淑津 洪茂坤 洪茂雄 詹莠羚 詹寶珠 詹寶猜 詹雪 蘇玉枝 洪雪麗 張宜玲 洪儀 芝 洪顗茵 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0日所為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其附表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中之記載,關於相對人蘇玉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164」元應更正為新台幣「83630」元。
原裁定附表中之記載,關於相對人蔡文彬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7575」元應更正為新台幣「7272」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