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760號聲請人 吳權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淑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件聲請發票日為民國104年3月23日、票面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之本票原本乙紙。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