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653號聲請人 張耀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范益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附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期各為何?㈡補請求之利息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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