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 周萬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宜蓁 等三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6,384元【即土地價額核定336,384元,房屋價額核定10,000元,合計346,3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7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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