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67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昱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
二、債務人林昱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