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338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游漢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建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
②對債務人劉建華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劉建華、 劉篤穎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