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658號聲請人 徐賢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得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本票2紙請求金額各分別為何?(合計新臺幣218,6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658號聲請人 徐賢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得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本票2紙請求金額各分別為何?(合計新臺幣218,6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