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754號聲請人 陳榮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簡宏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簡宏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票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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