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就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493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出席人員:
法官謝佩玲書記官李玉雲通譯陳其明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到被告乙○○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柒仟元(不含強制險),和解成立同時,已給付柒仟元,其餘伍萬元於民國98年8月15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礁溪郵局帳號000000-0,戶名 賴美玉 )。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李玉雲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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