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宜蘭縣員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法院核發保護令之裁定而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對於被害人身心造成影響、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事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參卷附之和解書),本院認被告經本次科刑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3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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