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乙○○
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應提出親屬會議同意由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之會議紀錄。
二、如親屬會議的成員不足五人亦應提出具體證明(相對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則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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