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78號上訴人生活雅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正中 被上訴人 陳朝 被上訴人 陳義 雄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蔡伊雅 律師 賴俊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本院103年度竹簡字第1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就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本院於103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所命之給付,准上訴人各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命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號、340號建物及340號左棟之鐵皮屋騰空遷讓返還被上訴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陳朝新 臺幣(下同)25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陳義雄 66萬元,及自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應自103年2月1日起至返還第1項建物、鐵皮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陳朝、陳義雄各10萬元,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並聲請就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聲請准其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本件原審已判決上訴人遷讓房屋,請上訴人依照租約原狀返還租賃物,依法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始得免為假執行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 陳明 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之釋明,法院仍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號、340號建物及340號左棟之鐵皮屋騰空遷讓返還被上訴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陳朝25萬元,及自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陳義雄66萬元,及自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應自103年2月1日起至返還第1項建物、鐵皮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陳朝、陳義雄各10萬元,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原審以該案件為簡易訴訟程序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於本院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依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就供擔保免假執行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佳惠
法官吳靜怡法官林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
┌──────────────┬──────────────┐││││原判決得假執行項目│上訴人供擔保免假執行金額│├──────────────┼──────────────┤│原判決主文第一項│623,400元││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段000號建物騰空遷│││讓返還被上訴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719,000元││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新竹市│││經國路1段340號建物騰空遷│││讓返還被上訴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600,700元││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新竹市│││經國路340號左棟之鐵皮屋騰│││空遷讓返還被上訴人││├──────────────┼──────────────┤│原判決主文第二項│25,0000元││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陳朝│││25萬元,及自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陳義雄│660,000元││66萬元,及自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判決主文第四項│被上訴人陳朝、陳義雄各336,66││上訴人應自103年2月1日起至返│7元(計算式:自103年2月1日至││還第1項建物、鐵皮屋之日止,│103年8月22日止,總計6月又22││按月給付被上訴人陳朝、陳義│日,50,000×(6+22/30)=││雄各10萬元(被上訴人聲請假執│336,667元)││行已減縮為以每月各5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