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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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395號債權人 陳耀正 即光田花坊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家倫 即情合花坊、 黃朝凱 即情合花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如為不同之請求應就個別債務人分別列載。
㈡確認債權人為陳耀正或陳耀正即光田花坊,如為陳耀正即
光田花坊,並請提出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㈣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㈤債務人蔡家倫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