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519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江鴻璿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智維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此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雖於民國103年8月15日陳報:債權人寄送重要通知函,該通知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招領逾期退回」文字之戳印,此有債權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憑,然亦無法證明已合法通知,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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