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579號債權人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上列債權人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振利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均為高振利,恐有違雙方代理禁止原則,請另提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6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參照。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