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536號聲請人 吳惠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志南 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例如:存證信函)之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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