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更(四)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8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治 選任辯護人 林易玟 律師
李耿誠 律師 洪士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有誤繕之處,茲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更正裁定如下:
本件原判決事實欄第2頁第6、7行所載「99年9月29日」,應更正為「90年9月29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方百正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