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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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205號上訴人即原告川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俊 被上訴人即被告 紀立仁 即聯欣汽車材料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以書面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前述裁定已於102年5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