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更(四)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8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治
之1選任辯護人 林易玫 律師
李耿誠 律師 洪士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有誤繕之處,茲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更正裁定如下:
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 林易玟 律師、李耿誠律師」,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林易玫律師、李耿誠律師、洪士宏律師」,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