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14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訴訟代理人 楊國銘 被告 江雲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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