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719號聲請人 陳黃金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義(統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統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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