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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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被告丙○○被告甲○○
號被告戊○○
號(八德市戶政事務所)現於臺灣彰化監獄被告乙○○
7號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丙○○、甲○○、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