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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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16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確認要請求乙○○一人或連同丙○○二人皆為相對人?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