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五八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殺人未遂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因酒醉造成被害人之傷害,深感後悔,其雖有誠意與被害人和解,希望得到被害人諒解,但因經濟無法負擔而未達成,請求給予自新之機會,減輕刑期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林俊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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