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068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郝婉喬 反訴被告即原告 陳萬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反訴原告於反訴被告對伊所提之離婚等本訴中,提起離婚等之反訴,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七月七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