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 吳潮清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定期命補正,惟仍有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報告不完足,爰定期再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即聲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㈡ 陳明 是否有適用自用住宅借款之債務,及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㈢補正在職證明書或在職、薪資切結書及陳明每月薪資及每月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請具體列明依法應受扶養之人之扶養費用,如支出扶養費之人有數人,應共同支出,應附據相關資料具體說明),並提出將來得履行之更生方案。㈣說明聲請人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草屯鎮農會成立協商之原因(請附據相關資料具體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