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639號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263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30萬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