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5年10月5日因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90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0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上訴最高法院後,由該院於98年10月20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593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