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628號
原   告  曾建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百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百冠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百冠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 肆仟
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肆
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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