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О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茲因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連育群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苑琦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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