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01號聲請人 吳春梅
陳泓志 相對人 曾華富
曾迺珺 曾重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05,461元,應徵調解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謝惠蓉附表:
┌─┬─────────────┬──────┬────┬────┬─────────┐│編│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請求移轉│價額││號││(元/㎡)│(㎡)│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鎮○○段○○段│25,000│99│1/1│2,475,000元│││1541地號│││││├─┼─────────────┼──────┼────┼────┼─────────┤│2│苗栗縣○○鎮○○段○○段│25,000│220│1/1│5,500,000元│││1544地號│││││├─┼─────────────┼──────┼────┼────┼─────────┤│3│苗栗縣○○鎮○○○段 山子坪 │4,200│1731│1/1│7,270,200元│││ 小段 714地號│││││├─┼─────────────┼──────┼────┼────┼─────────┤│4│苗栗縣○○市○○段○○○○號│26,500│108.17│1/1│2,866,505元│├─┼─────────────┼──────┼────┼────┼─────────┤│5│新竹縣○○鎮○○段○○○號│23,500│32.81│1/2│385,518元│├─┼─────────────┼──────┼────┼────┼─────────┤│6│新竹縣○○鎮○○段○○○號│23,500│6.33│1/2│74,378元│├─┼─────────────┼──────┼────┼────┼─────────┤│7│新竹縣○○鎮○○段○○○號│23,500│230.72│1/2│2,710,960元│├─┼─────────────┼──────┴────┼────┼─────────┤│8│苗栗縣○○市○○段○○○○號│依最新房屋稅籍資料│1/1│688,900元│├─┼─────────────┼───────────┼────┼─────────┤│9│苗栗縣○○市○○段○○○○號│依最新房屋稅籍資料│1/1│124,000元│├─┴─────────────┴───────────┴────┼─────────┤│合計│22,105,4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