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6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芳菱 選任辯護人 蕭隆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許芳菱已坦承犯行,應無再犯之可能性,且被告之孫女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又被告之外祖母於107年2月2日過世,希望可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678號、107年度偵字第58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19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
156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5日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
㈡被告雖以上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被告前已
有通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顯見其仍有逃亡之虞,認上揭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原因、必要。至被告家中縱有要事,非本院審酌是否羈押或得否具保參考之事項。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
4條各款之情形,本件聲請自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賴映岑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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