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治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74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
6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之記載,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該誤寫顯不影響於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叔穎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