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附民字第738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刑事案件即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二號案件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且尚未經提起上訴,而原告係於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收文章戳甚明,核與前開規定未合,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