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826號
上訴人塑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 律師複代理人 沈妍伶 律師
詹儒樺 律師被上訴人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民事第17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湯美玉法官陳金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