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108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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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簡字第10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簡字第01088號原告劍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原告因所得稅法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3年6月28日所為之台財訴字第093002210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為上開規定之表明,經本院審判長以93年度簡字第1088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3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第四庭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清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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