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五號
原告高雄縣鳳山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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