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月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妙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