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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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九號、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七三號、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二九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六六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春榮~F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七百五十元││├─────────────┼────────────┼──────────┤│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五千元││├─────────────┼────────────┼──────────┤│第二審送達郵費│四百零六元│退郵二百七十四元│├─────────────┼────────────┼──────────┤│第三審裁判費│一萬五千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送達郵費)│││├─────────────┼────────────┼──────────┤│合計│四萬一千二百二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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