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0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07號原告 鄭華興 訴訟代理人 李弘仁 律師被告 陳美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7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