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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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07號原告 鄭華興 訴訟代理人 李弘仁 律師被告 陳美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7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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