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97號聲請人甲○○(Craig.代理人 黃日燦 律師相對人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聲請欄中關於「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