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790號原告 周瑞煌 被告 崔紹宸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法官葉乃瑋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