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
原告濟生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白承宗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鴻志
被告保欣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劉慶士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上訴字第4632號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葉乃瑋
法官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