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林哲鋐 被告 康治平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原上易字第7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法官黃怡菁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翁伶慈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