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簡字第71號
原 告 謝素月
訴訟代理人 李添旺
被 告 建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
訴訟代理人 趙國生
林虹華
陳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
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32,061元及遲延
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聲明為1,729,832元及遲延利息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原告於審理中為訴之聲
明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應自行負擔,併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承租原告所有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東帝士八五大樓」地下2樓之82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作商場使用,兩造並於89年10月8日簽訂租賃契約(下稱
系爭租約),約定租賃期間自90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
31日止,每月租金如附表一所示,被告並應於每月6日前繳
交當期租金,詎被告自98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定之租金金
額繳納,其自102年8月起更再未繳交任何租金,截至103
年8月31日止,業已積欠原告租金1,732,061元未付,其各
期積欠金額則如附表二所示,經原告於103年9月1日以存
證信函催告被告應於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不另為終止系
爭租約之意思表示,然被告仍未於催告期間內繳交租金,是
系爭租約已經原告合法終止,原告亦得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
欠之租金,經扣除被告匯款手續費用1,410元及被告代繳之
二代健保費用819元,原告得請求1,729,832元,為此,爰
依系爭租約及租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兩造確曾簽訂系爭租約,且被告自98年9月1日
起僅依附表二被告繳納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繳交租金,此係因
被告近年財務不佳所致,且系爭租約第3條記載95年1月1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為37,625元應為筆誤,兩造
約定上開期間每月租金實為27,625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39條前段有明
文規定。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所述相符之
「東帝士八五大樓」地下2樓商場租賃契約書、原告存摺交
易明細資料、存證信函及系爭房屋暨坐落土地之建物及土地
所有權狀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8頁、第10頁至第
14頁、第54頁至第56頁),且被告就兩造確曾簽訂系爭租約
,且被告自98年9月1日迄今僅依附表二被告繳納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繳交租金乙節並不爭執,並審以系爭租約第3條業
已明文約定各期租金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堪認本件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是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之租金金額為1,732,06
1元,其扣除被告匯款手續費用1,410元及代繳之二代健保
費用819元,請求被告給付1,729,832元,洵屬有據。被告
雖辯以系爭租約第3條記載95年1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
止每月租金為37,625元應為筆誤,兩造約定上開期間每月租
金實為27,625元等語,然被告就此異於明文約定之非常態事
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信其所辯為真實,自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系爭租約及租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1,729,83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3年9月23
日(見本院卷第2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麗靜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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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租期(民國)│每月租金(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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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年1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23,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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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年1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37,625元│
├──┼───────────────┼─────────┤
│3│100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31,875元│
├──┼───────────────┼─────────┤
│4│105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36,125元│
└──┴───────────────┴─────────┘
附表二:
┌─────┬────────┬───────┬──────┐
│日期│系爭租約約定之租│被告繳納金額│被告未付租金│
││金金額(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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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9月│37,625元│5,814元│31,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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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0月│37,625元│5,814元│31,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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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1月│37,625元│5,814元│31,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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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2月│37,625元│5,814元│31,811元│
├─────┼────────┼───────┼──────┤
│99年1月│37,625元│5,814元│31,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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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2月│37,625元│5,814元│31,811元│
├─────┼────────┼───────┼──────┤
│99年3月│37,625元│5,814元│31,811元│
├─────┼────────┼───────┼──────┤
│99年4月│37,625元│5,814元│31,811元│
├─────┼────────┼───────┼──────┤
│99年5月│37,625元│5,814元│31,811元│
├─────┼────────┼───────┼──────┤
│99年6月│37,625元│5,814元│31,811元│
├─────┼────────┼───────┼──────┤
│99年7月│37,625元│5,814元│31,811元│
├─────┼────────┼───────┼──────┤
│99年8月│37,625元│5,814元│31,811元│
├─────┼────────┼───────┼──────┤
│99年9月│37,625元│5,814元│31,811元│
├─────┼────────┼───────┼──────┤
│99年10月│37,625元│5,814元│31,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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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1月│37,625元│5,814元│31,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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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2月│37,625元│5,814元│31,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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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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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2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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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3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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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4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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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5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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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6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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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7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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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8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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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9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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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0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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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1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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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2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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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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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2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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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3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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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4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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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5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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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6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
│101年7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
│101年8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
│101年9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
│101年10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
│101年11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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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2月│31,875元│5,814元│26,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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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月│31,875元│5,697元│26,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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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2月│31,875元│5,697元│26,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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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3月│31,875元│5,697元│26,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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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4月│31,875元│5,697元│26,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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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5月│31,875元│5,697元│26,178元│
├─────┼────────┼───────┼──────┤
│102年6月│31,875元│5,697元│26,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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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7月│31,875元│5,697元│26,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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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8月│31,875元│0│31,875元│
├─────┼────────┼───────┼──────┤
│102年9月│31,875元│0│3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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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0月│31,875元│0│3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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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1月│31,875元│0│3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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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2月│31,875元│0│31,875元│
├─────┼────────┼───────┼──────┤
│103年1月│31,875元│0│3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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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2月│31,875元│0│3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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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月│31,875元│0│3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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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4月│31,875元│0│3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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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5月│31,875元│0│3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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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6月│31,875元│0│3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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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7月│31,875元│0│3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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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8月│31,875元│0│31,875元│
├─────┴────────┼───────┼──────┤
│總計│272,439元│1,732,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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