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0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勝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O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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