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辰彥
相 對 人  施蘭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
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
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
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
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
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
,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
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其經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
停止執行事件。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
107年度板簡字第175號),惟恐原告仍有受強制執行之虞,
固屬實在,惟本院審查結果,因聲請人並未載明執行法院及
執行案號,認為尚與首開規定不符,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
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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